为进一步将深化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优化农村建设项目办理流程,切实解决农村建设办事难、审批慢的问题。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若干措施 (试行)>的通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青海省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德令哈市“农村建设一件事一次办”暂行办法》,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25日(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反映。
地 址:海西州德令哈市格尔木西路16号;
电子邮箱:1253777461@qq.com
传 真:0977-8225326
德令哈市“农村建设一件事一次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保障农村建设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建立“农村建设一件事一次办”套餐,让村民在阳光下高效、安全建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建设一件事一次办”套餐包括“村民建房”“设施农用地”等农村范围内涉及破土动工的各类建设情景。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和设施农用地等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全市依托青海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办理“农村建设一件事一次办”套餐,打造专属审批模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社局、市林草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网德令哈供电公司、市辖天燃气公司、网络运营商(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邮政快递等部门单位,不再使用原有纸质办理流程,全程采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传递电子材料、审批办理。
第四条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将农村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并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图
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立农村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农村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申请人仅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或网上自助申请,后续无需再跑动,可实现“最多跑一次”“一次都不跑”办理建设审批事项。
通过房屋标图超市化、勘测报审电子化、安全建设规范、化、审批环节场景化套餐化,申请人完成情景选择后,自动生成申报材料清单。
第六条 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开展讨论。通过后,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出具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村民建房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人员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测量公司进行现场测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提交乡镇规划例会审核。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草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批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现场测量、核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规划例会。例会决定村庄规划编制和调整、村民住房集中居住规划布局、规划许可和执法等问题。经规划例会审核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代为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未经规划例会通过的建房申请,不予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规划例会审批通过、办理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定位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
第十条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及时提出或经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竣工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单位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出具核实证明,并由实施单位会同住建局、公共事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参加竣工验收。
农村住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经整改,重新验收合格的,方可入住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经整改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予以拆除。
住宅建设竣工后,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实际用地和执行建设规划检查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土地登记。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在15 日内通过省“互联 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将竣工验收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存档,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二条 农村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等原则。
第十三条 村民申请建设住房,应当持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一)建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宅基地和建房规划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 书》;
(四)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免费提供的设计图。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例会审批通过的农村建设项目,市水利局、国网德令哈市供电公司、燃气公司、市交通运输局、网络运营商(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邮政快递不得为其提供水、电、气、路、网络、快递等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村民建房应选择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经市住建部门培训合格的农村建设工匠施工,签订书面施工合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住房保修期限和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自有业务系统审批办理的数据、结果,要同步上传至省“互 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做到测量、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每次到场、每次审批、每项材料都有大数据记录,全流程规范、公平、透明,确保村民安全建房。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执法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优化规划例会制度,规划例会与乡镇每周例会相结合,作为议题纳入例会,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选址 踏勘、定点放线、基坑(槽)验收、重要节点、主体结构完工、竣工验收六到场”要求开展施工建设管理,会同村民委员会开展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巡查,形成检查记录,并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政务服务大数据开展查违控违工作,并做好相关职能单位违规提供水、电、气、路、网络、快递等服务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村区域内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并建立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市农牧局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全力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相关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农村建设工匠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房村民、建筑施工企业或农村建设工匠应当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建房村民、建筑施工企业或农村建设工匠完成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农村建设一件事一次办”相关事项,该项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和设施农用地的基本要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青海省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2025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