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1-02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保证群众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公示内容应与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相一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应当公开公示的政务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三条 以下内容应当公示:
(一)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政府组成部门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四)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
(五)财政预决算报告;
(六)政府采购情况;
(七)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八)征地拆迁;
(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涉及民生的重大价格调整;
(十一)政府聘用人员、招录公益性岗位情况;
(十二)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干部选任情况;
(十三)社会劳动就业、保障情况;
(十四)优抚给付、民政救济、医疗救助情况;
(十五)重大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事项和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公示可采用下列形式:
(一)通过政府网站;
(二)通过政府通报、简报等形式公示;
(三)通过报刊、电视、广播;
(四)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便民手册等形式公示;
(五)其他公示形式。
第五条 公示期限为公布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改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以设置意见箱、监督电话,设定投诉、建议接待期间等多种形式,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