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06
德政办〔2020〕24号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令哈市河西街道办事处辖区北山四个村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德令哈市河西街道办事处辖区北山四个村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6日
德令哈市河西街道办事处辖区北山四个村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提出的“一优两高”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旧城改造及城乡一体化民生工程,根据“十三五”期间我市总体规划要求,遵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房〔2013〕409号)等相关规定,汲取《甘南村城中村改造整村搬迁安置方案》成功经验,本着“严格资金预算、合理配置房源、减轻财政压力、依法组织实施”原则,采取“统一规划、分片建设、差异化安置”方式,扎实推进北山四个村(以下简称“北四村”)及非户籍户整村搬迁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补偿范围
此次征收补偿范围:柴达木西路以北、昆仑路以西、环城西路以东、自驾车营地以南范围内,除陶尔根家园及国有土地城镇户籍户以外的所有宅基地。根据摸底调查结合河西街道办事处、蓄集乡人民政府提供的资料,本次整村搬迁征收安置的总户数为1109户,其中北四村599户户籍户、总人口为2179人,占地总面积为约2000亩,属于集体土地(详见统计表)。非户籍户510户,总人口2235人。
北四村村民及非户籍户情况统计表
总户数和人口 | 其中有户籍 | 无户籍 | 需要房屋套数 | 备 注 | ||||||
户 | 人 | 户 | 人 | 户 | 人 | 合计 | 有户 | 无户 | ||
白水河村 | 678 | 2862 | 244 | 909 | 434 | 1953 | 1004 | 344 | 660 | 包括非户籍户及蓄集乡村民 |
巴音河村 | 135 | 442 | 124 | 436 | 11 | 36 | 210 | 192 | 18 | |
巴音河西村 | 151 | 506 | 121 | 418 | 30 | 88 | 180 | 138 | 42 | |
北山村 | 145 | 574 | 110 | 416 | 35 | 158 | 186 | 145 | 41 | |
合计 | 1109 | 4384 | 599 | 2179 | 510 | 2235 | 1580 | 819 | 761 | |
安置房源统计情况房源统计表
小区名称 | 套 数 | 计划安置 |
甘南村一期 | 280 | 有户籍住户 |
甘南二期 | 640 | |
怡景和逸东小区 | 69 | 无户籍住户 |
安泰小区 | 140 | |
昆仑花苑 | 114 | |
锦江花苑 | 128 | |
锦绣家园 | 300 | 原宗务隆非户籍户 |
合 计 | 1671 | |
二、房屋征收补偿时限
北四村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计划从2019年12月10启动,分两期组织实施。
一期:对北四村599户户籍户进行征收补偿,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入户动迁及协议签订工作。涉及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范围内住户的协议签订后,按项目建设时间需求进行搬迁,期间所产生过渡费等相关费用,由市房屋征收补偿中心按标准一次性支付,征收补偿资金待安置房建成交付使用,被征收房屋交付时支付征收补偿资金。不涉及田园综合体项目住户,待安置房建成交付使用后搬迁,待完成搬迁工作将被征收房屋进行交付时支付征收补偿资金。
二期:对非户籍户510户房屋进行征收补偿。2020年底前完成征收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因北四村片区计划实施田园综合体文化旅游项目,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与民宿旅游相结合进行安置。
1.北四村599户户籍户集中安置在甘南村现有920套安置房内。
2.510户非户籍户安置在甘南村以外现有存量房内。2016年6月1日前建成的房屋按现行征收补偿政策进行置换,一副宅基地最多置换两套安置房,确因人口等问题需要第三套安置房的被征收户按政府回购价格进行购买。
3.在田园综合体项目内按统一规划统建民宿旅游经营用房,本着自愿原则,出售给有意参与旅游项目的村民,建筑风格为单层坡屋顶,建筑面积按入户动迁住户协议签订情况进行规划,初步估算出售价为6000元/平方米。
(二)安置办法
主要针对持有本村户口的村民,具体方案如下:
1.货币补偿。根据村民意愿,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现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装修部分等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2.产权置换方案
(1)被征收房屋等级达到土木二等以上的北房和东房,按1:1比例进行置换安置;西房和南房降低比例置换,具体为:砖混结构按照1:0.9,砖木结构按照1:0.85,土木结构按照1:0.8比例进行置换安置;同时,户籍人口在四口以下(含四口)的住户,可置换一套安置房;户籍人口五口以上(含五口)的住户,可置换两套安置房,人口在五口以上的住户最多可置换两套安置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够置换安置房面积的,被征收户按安置房政府回购价补交差价;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部分按照评估价格进行退还差价。
(2)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新分支户,可按上述第(1)条规定置换一套安置房。
(3)户籍迁出本村的在读大、中专、技校学生及入伍、服刑人员可视为本村村民进行安置。
(4)出嫁女儿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置。因国家政策原因无法迁出户口,且持有户口的应接受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无法接受的有效证明,随原有家庭人口进行安置,但子女不予安置。
(5)上门女婿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置。
一是纯女户、双女户招上门女婿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进行安置;二是其他上门女婿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按本村村民对待,结婚后户籍迁入本村5年以上(含5年);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
(6)在册农村居民户口以公告发布截止之日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核准的数字为准。
(7)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进行安置。一是结婚、离婚和再婚的婚姻关系到村外生活的;二是离婚后在本村生活不足五年的;三是空挂户、投靠户;四是去世后未注销农村居民户口的;五是失踪人口。
3.公共设施补偿
(1)原村庄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不予以补偿,按规定在新建的小区内予以配套建设。
(2)具有国土、规划部门的有效批复和市监、税收部门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的经营性用房,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河西街道办事处、蓄集乡政府等职能部门下达过违建通知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4.养殖和种植合作社补偿。北四村户籍户及非户籍户从事养殖场和种植合作社等民办企业生产厂房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进行产权置换安置。
5.提前搬迁奖励。以上各村住户自发放评估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协议的奖励3万元,15个工作日内签订协议奖励2万元,20个工作日内签订协议的奖励1万元,20个工作日之后签订协议的无奖励。
6.其它补助。搬迁费、过渡费、中小学生交通补助等费用参照德令哈市现行标准执行。
(三)差异化优惠政策
1.怡景、逸东小区房源。由于所处地理位置较偏僻,且房屋建成年限较长,现有保障房房源中均为顶楼,建议采取赠送面积的方式进行安置,凡是选择顶楼的住户赠送户均30平方米。
2.
安泰小区。由于安泰小区地理位置较好,建成年限较短,现有房源多为顶楼,建议采取赠送面积的方式进行安置,凡是选择安泰小区房源顶楼的住户赠送户均15平方米。选择非顶楼的安置户不享受该政策。
3.锦江花苑小区、昆仑花苑、甘南村一期、二期新建房源。不享受政府赠送政策。
四、其他事项
(一)由河西街道办事处、蓄集乡政府牵头,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村民住宅及土地进行合法性甄别,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1日前,根据最终认定结果,合法建筑由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按本方案进行征收补偿安置;违法建筑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其进行强制拆除。
(二)北四村户籍户及非户籍户从事经营的房屋经河西街道办事处、蓄集乡政府牵头,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牧扶贫开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房屋及经营手续的合法性进行甄别,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1日前,根据最终认定结果,有合法手续的,由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按本方案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无任何经营手续的,按照住宅对待进行置换安置。
(三)北四村户籍户及非户籍户的种植养殖合作社,经河西街道办事处、蓄集乡政府牵头,会同市农牧扶贫开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民办企业手续等进行甄别,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1日前,根据最终认定结果,有合法手续的,由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按本方案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进行征收;无任何经营手续的,根据实际情况,由河西街道办事处、蓄集乡人民政府、村委会共同协商拿出具体征收办法,报德令哈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由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进行征收安置。
(四)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核,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由德令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1.产权不明或所有人下落不明的;
2.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又必须拆除的;
(五)征收补偿涉及抵押和转让纠纷的房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要求执行。
(六)在德令哈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时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签订协议、拒不搬迁的,由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申请人民法院裁决,由德令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强制拆除。
(七)实行产权调换和购买安置房的,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所产生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五、附则
1.北四村户籍户及非户籍户征收工作完成后,剩余的房源(主要为一楼或顶楼)。建议采取“差异化、调比例”的办法解决市内剩余片区“时间久、面积小、条件差”的住户安置问题,如水泥厂家属院、商业局家属院等。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河西街道办事处、蓄集乡人民政府牵头实施,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及各成员单位配合开展具体工作。
3.本方案最终解释权为德令哈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