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18
为保障我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良性运行,加快建立农村牧区供水工程水价机制,切实提升农村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平,我局结合正在开展的农村牧区饮水安全脱贫攻坚工作,制定了《德令哈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编制的背景
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和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责任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水农函〔2019〕105号)文件工作要求,为尽快建立完善德令哈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制定了《德令哈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初稿,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了送审稿。
二、编制《办法》的必要性
2016年以来,我局实施了多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全力解决农村2.5万余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实现了农村安全饮水全覆盖目标。但因工程管理能力薄弱,水费征收困难导致部分饮水工程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养护,影响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为彻底解决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问题,制定《德令哈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使农村饮水工程有机构和人员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经费保障,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三、关于《办法》的重点内容
《办法》中主要明确了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体制、运行管理、水源与水质、供水管理、水价管理、水费征收使用等方面的内容,为进一步提升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全面规范管理供水工程,提供政策执行依据。
四、《办法》各职责分工
(一)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是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指导和技术服务。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水利等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良性水价机制,核定供水水价、监督水价执行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卫生学评价等工作。
(五)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技术复核、饮用水水源污染综合防治等工作。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水利局负责城镇供水管网向城镇周边农村牧区延伸,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等工作。
(七)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供水、抢险及相关调度工作。
五、《办法》相关问题说明
本《办法》的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青海省《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地区相关管理办法,因编制人员水平有限如出现与其它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情况,一律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州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政策的规定重新制定实施。
政策相关链接: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令哈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