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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低保政策 织牢民生“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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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宗旨,我市积极做好困难群体兜底保障工作,不断强化低保政策落实力度,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

一、主要做法

(一)提高救助标准。按照青海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市于2021年1月将城市低保标准由643元/月提标至675元/月,农村低保标准由4800元/年提标至5184元/年。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至分散供养1147.5元/月、集中供养1262.25元/月,切实保障困难对象救助能力。

(二)加强资金拨付。一是按时发放城乡低保资金。2021年1-10月全市累计为14201户次28052人次城乡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1195.8726万元。其中,城镇低保9550户次、15965人次发放生活保障金890.6148万元,农村低保4651户次、12087人次发放生活保障金305.2578万元,二是落实特困供养政策。积极探索建立特困供养长效机制,2021年1-10月累计为765人次特困供养对象发放供养金共104.5456万元,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三是及时发放2021年取暖补贴。为确保困难群众温暖过冬,全力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为全市1514户救助对象发放140.68万元。其中,城镇低保949户发放取暖94.9万元,农村低保489户发放取暖39.12万元。

(三)扩大救助范围。优化简化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加快办理和资金发放速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作用,通过主动发现等形式,了解低保户、特困供养等群体存在的困难,对其家庭实时监控,认真摸底排查是否存在“漏报”“漏救”情况,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实施救助,真正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截至目前,全市新增城市低保对象32户、59人,取消96户、202人,新增农村低保对象67户、129人,取消15户、51人。

(四)审批权力下放。为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改革试点工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缩短救助时限,切实方便人民群众,根据青海省民政厅印发《青海省进一步扩大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改革试点范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我市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改革试点工作,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二、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

存在问题:一是因低保衍生的优惠政策较多,导致低保对象生活水平超出处于低保边缘群体家庭的总体生活水平;核对系统在地域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导致我市现行核对结果与上级部门要求的精准性还存在一定差距。

意见建议:一是建立完善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的数据平台,加强对低保救助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各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低保政策在落实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二是国家方面建立大数据核对信息反馈系统,通过国家大数据反馈及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结果对服务对象进行精准认定,坚决杜绝“错保、漏保”情况发生。

四、下一步打算

(一)不断完善社会化救助体系。形成城乡低保为基础,其他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制定适度、及时响应的低保标准确定救助体系,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要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情况,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突出专项救助,形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社会救助体系。广泛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帮扶救助。

(二)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网站、公示栏等形式刊登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向群众公布救助申请条件、申报流程和拟定人选、补助档次,将审批流程和结果公布于众,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设立意见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接受群众咨询和举报;加大对城乡低保政策、申请程序、民主评议和审查、审核、公示等环节宣传和规范力度,让广大群众了解国家政策,大力宣扬社会保障是保护网,但不是“免费的午餐”,不可能把所有的社会风险都包下来,增强群众的防风险意识,在收入来源时,尽可能去参加各种社会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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