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德令哈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全州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就德令哈机场净空保护通告如下:
一、德令哈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
德令哈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并将该区域划定为德令哈机场无人机禁飞区。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二、德令哈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以及升放无人机、孔明灯、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航空模型和其他升空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三、机场禁飞区内的飞行活动严格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管制空域和飞行管理要求组织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空军、民航管制部门)、公安机关批准,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机场无人机禁飞区域进行无人机飞行活动。
四、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空飘物防治,按照《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民航发〔2023〕14号)相关规定执行。机场负责制定空飘物防治重点区域、重点内容和重点防范时段等信息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地方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
五、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拟建设项目,依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进行净空审核,可参照德令哈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开展审核工作。
六、机场邻近区域内开展机械类临时施工,按照《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执行。
七、针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21)要求,依法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保证符合规范要求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八、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的电磁环境保护,按照《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2013)《青海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青政办〔2024〕44号)和相关规定执行。
九、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实施影响或者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处置违反净空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消除对航空安全的影响。地方政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海西州《全州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通知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严格落实主体职责,加强信息通报,通力配合,高效有序推进净空保护工作。
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0971-8818463)和西部机场集团青海机场有限公司德令哈机场分公司(0977-8200021)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并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