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便民提示 >> 正文

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按期报送2021年度报告的提醒函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市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凡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在德令哈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均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www.gsxt.gov.cn)报送2021年度报告;年报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逾期未年报将处1万元罚款(新增)。

各市场主体对报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德令哈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0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处1万元以下罚款。请未年报的市场主体合理安排年报时间,按期完成年报,珍惜企业信用,依法自主年报,累积社会信用。

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9日

上一条:封桥通告 下一条:【疫情防控】温馨提示

关闭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