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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来源:市环委督查小组

为加强德令哈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推进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环境整治协调发展,落实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筑牢生态安全保护屏障,按照国家和省、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市情实际,制定印发《德令哈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该《规定》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明确了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确定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的工作机制。

《规定》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明确制定了党委政府的工作职责,党委政府既要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也要将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规定》强化对党委政府责任人的生态环保责任的考核,要求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环境整治、生态效益等指标权重,完善生态环保领导干部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实行“终身追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规定》依据各部门职能,详细制定了德令哈市28个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对全市生态环保工作形成了合力,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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