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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改变土地用地性质核准

来源:

权利类型

许可

实施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对象

法人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法定期限

15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77-8210170

投诉电话

0977-8223617

办理地点、时间

德令哈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南厅42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条件

资料齐全,15工作日办理手续

办理材料

1. 其中上述项目建设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规划核实同上

2.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牧)民新建住宅的以及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农(牧)民,应

持拟建房的用地证明(原有宅基地证明)、村(牧)民委员会意见、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资料,向所在地乡(镇)人

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乡镇、村规划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

项目, 建设单位根据审定的效果图设计施工图,并提供人防、消防、气象、抗震、环保部门(属工业或有污染的项目)的审核意见文

本及电子版。开工前组织定位验线,提供建筑物放线测量报告,满足规划要求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根据审定的效果图设计施工图,并提供电子版的人防、消防、气象、抗震、环保部门(属工业或

有污染的项目)的审核意见。开工前组织定位放线,提供建筑物放线测量报告,满足规划要求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提供1:5001:1000现状地形图和总平

面规划图(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各两份,3个以上立面方案效果图(包括立面亮化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含电子版),

待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

资源局申请用地,并签订《国有划拨用地决定书》以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6.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提出规划选址申请书(政府投资项目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需备案企业的项目备案手续); 2、踏勘用地现

场; 3、规划选址请示提交德令哈市规划土地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供地预审意见或用地审查意见,以确定土地使

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7.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

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镇、村规划提出初审意见,

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并提供人防、消防、气象、抗震、环保部门(属工业

或有污染的项目)的审核意见文本及电子版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核后,方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8.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设单位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踏勘用地现场,确定用地位置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出让用地规划设计要求的函(附平面位置图)。

规划选址请示提交德令哈市规划土地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待会议研究下达批复后,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建设单位不得

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调整的,应当依法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规划设计要求)后,持建设项目

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先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书面意见,同意后再出具)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1:5001:1000现状地形图和总平面规划图(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各两份;并提供3个以上立面方案效果图(包括立面亮化

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控制性详规核定基本指标,待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依据审查通过的方案设计施工图。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2007.10.28) 第2936374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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