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 二、办理登记需提交的证件: 1、当事人双方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常住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更正)
2、婚姻登记证遗失的当事人需要补领婚姻证件时可通过(1)应由原办证机关查询纸质档案或婚姻登记档案;(2)户口本显示夫
妻关系;(3)工作单位出具证明;(4)近亲属出具情况证明(如近亲属不在同一户口本上,需在公证处公证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的申请补
领婚姻登记证时,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和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近期的红
底合影照片。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
证件号码。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近期的红底合影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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