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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令哈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德令哈市常务局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布局,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商电发〔2017〕26号)、《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工作的通知》(青商建〔2018〕350号)以及《德令哈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推动我市农村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总额:德令哈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共计205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首期资金1500万元,中期考核通过后再拨付5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50万元。(企业配套资金1500万元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第三条资金使用原则: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为:公开采购、以奖代补和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等多种方式,对于一些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项目,可以实行定向补助。

第四条资金使用方向: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重点项目,限用于支持2018年11月起实施的项目,不得用于支付2018年11月前实施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支持对象:在我市注册、自愿参加示范创建并达到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创业个人及项目承办服务商等。

项目承办服务商是指通过招投标程序、经市政府审核确认、批准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局备案,并就项目服务内容与市政府签订承办服务协议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六条资金管理:市电子商务进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提出项目支持方向,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拨付相关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七条资金申报: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资金由项目承办服务商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拨付申请,经市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拨付相应资金,预拨资金不超过50%。示范项目到期未完工的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原则上可延期三个月重新申报,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承办服务商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审批拨付流程同上。

第八条资金使用:项目承办服务商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资金监管:市商务局设立专户管理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经审核后分阶段拨付至专户。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本市范围内任何电子商务扶持资金项目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硬件设施或项目建设应执行国家和省、州、市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或第三方评审。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德令哈市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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