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西州委办公室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德令哈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西办发〔2019〕6号)和《中共德令哈市委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德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德令哈市应急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省委、州委和市委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负责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五)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军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组织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全市灾害救助工作,组织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级、州级下达调拨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全市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拟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统筹协调防汛抗旱指挥部、减灾委员会、抗震救灾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工作。
(十七)联系市地震局。
(十八)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安全事故。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主要承担自然灾害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草原局依法承担本行业领域的防灾治灾职责,负责防灾巡护、日常检查、宣传教育、监测预警、防灾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支撑、工程治理等工作。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3)市水利局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市内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防汛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市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 督促检查等工作。
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市民政局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民政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市民政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科技和信息化局在煤炭、有色、化工、建材和油气管道等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
(2)市工业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煤炭、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管理。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负责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设5个综合岗位:
(一)综合管理岗位。承担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机关接待、外事联络、后勤保障、车辆管理等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方针政策。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市应急管理部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统筹机关教育、培训和考核等工作。承担研究提出应急管理有关经济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承担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承担应急救援调度、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生产经营单位重点部位场所在线监管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省州应急管理部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全市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承担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自然灾害管理岗位。承担火灾防治、防汛抗旱、地质灾害救援工作。
(四)救灾和物资保障岗位。承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五)安全生产监管岗位。承担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全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监督实施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承担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宣传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推广应用。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