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 流水号 | 20241129001 | ||
| 标 题 |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及书记员不尊重原告践踏法律及原告权益 | ||
| 姓 名 | 毛** | ||
| 性 别 | 男 | ||
| 手 机 | 182****9522 | ||
| 发件IP | ************* | ||
| 写信时间 | 2024年11月29日 | ||
| 信件内容 | 本人与被告在交通肇事事故中,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后,被告多次耍无赖,欺骗原告,并拒绝赔偿,经三次网上立案提交后,系统自动先走了调解程序,但被告未按调解结果出面解决,后本人坚决要求立案审理,在立案过程中,本案的主审法官马小萍,书记员赵洁,通过微信告知本人的诉讼书需更改,本人依照赵洁要求更改后提交,并按时出庭,庭审当天,本人请假从西宁跑到德令哈,到法院后,书记员告知我,被告未按时到庭,并说我们的案子无法开庭,原因一是被告未出庭,二是原告也就是本人一项证据不足,态度极其恶劣,本案从我开始走诉讼程序开始,历时两个月时间,未得到任何有效的解决,从11月11日赵洁通知我11月27日开庭以来,本人都是按赵洁的要求准备好她要求的所有出庭材料等待出庭,直到开庭当天,本人请假跑到法院,赵洁用极度不负责任的态度告知本人,案子开不了庭,并在被告未按时到场出庭的情况下,主审法官与书记员赵洁均未与被告联系,在本人要求的情况下,赵洁才给被告打电话,电话中,被告以不知道今天开庭,并且称不知道今天是27号开庭日期,又称不在本市为由,未到达庭审现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人认为,主审法官及其书记员赵洁,玩忽职守,并没有认真对待此案,既然知道我们有一项证据不足,在11月11号通知开庭当日就应该告知本人,本人在接下来的时间完全有时间去准备所谓的证据,但是两位法官直至开庭当日,本人到达法庭后,用及其随意的态度告知本人,今天开不了庭,而且对于被告未按时到庭,没有任何说法,反倒在本人要求的情况下才致电被告,本人认为,主审法官与书记员并没有在法律的角度去认真对待此案,并且将本人的时间与精力,及其合法权益并没有当回事,更没有将法律的威严放在首位,对于整个庭审抱着及其随意的态度,在本人提出质疑时,书记员赵洁更是高高在上,一副盛气凌人的样子,并唆使本人撤案,请问这就是法律的威严,这就是一个执法人员的作为吗?案子是分大小,但是对于一个秉公执法的执法人员来说,对于此案的处理态度和行为,严重伤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并使本人对法律产生的怀疑,难道对于社会上的这些无视法律威严的人就没有任何办法了吗?恳求政府部门帮帮我,帮我解决一下这个问题。 | ||
办理情况 |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主审法官及书记员不尊重原告践踏法律及原告权益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您起诉被告祁*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我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全面的了解。该案件2024年11月8日立案后,承办法官阅卷时发现起诉状书写不规范,经联系原告进行了更改。该案原定于2024年11月27日下午开庭,开庭当日被告未到庭,因原告截至开庭当日未对案涉车辆进行维修。法官建议原告尽快维修车辆待维修结束再开庭或维修结束后重新起诉。原告据此认为,主审法官及书记员不尊重原告,践踏了法律及原告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上述规定,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应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鉴于本案开庭前原告未提供车辆修理费票据,承办人本着一次性解决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在被告未参加诉讼的前提下,要求原告补充完整的相关证据,以保证其诉求能有完整的证据予以佐证。因此,主审法官及书记员不存在践踏法律及原告权益的行为。今后,在具体的释法明理中,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态度,坚持“如我在诉”的理念,为群众办好案件,提高办案质效。 |
||
| 处理时间 | 2024年12月0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