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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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水号 | 20250816002 | ||
| 标 题 |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损国家利益 | ||
| 姓 名 | 曹** | ||
| 性 别 | 男 | ||
| 手 机 | 180****8777 | ||
| 发件IP | ************* | ||
| 写信时间 | 2025年08月16日 | ||
| 信件内容 | 曹太坤与白志超间存在机械租赁合同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收款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任何排除开票义务的约定条款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收款方在经营业务中开具发票,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可通过合同或双方的任何约定排除。《民法典》第153条指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明知曹太坤与白志超之间存在机械租赁合同,且白志超并没有给曹太坤开具机械租赁增值税发票情况下,被上诉人只是在机械加油时开具了油票,此油票只是属于机械租赁人在经营过程中的运营成本的经营票,因此油票并不能当做租赁合同的机械增值税发票使用,亦不是机械租赁合同中需要开具的机械租赁发票,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仅凭双方聊天记录中上诉人说了一句“谢谢你”和“不是和你说过加油站开票,按这个名称”,即认定被上诉人开具了油票,就可以当做机械租赁发票使用,这是事实认定错误,肯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且根据司法实践认定,法院在判例中明确,合同履行中不开具发票属于违法行为,且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机械所有人白志超拒不开具发票,且涉嫌偷税漏税,故意隐瞒不开票收入,德令哈人民法院判决有失公正,支持不开发票行为变为合理化,这样的判决有着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行为,无视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征收管理办法》《民法典》等法律条款,长此以往所有经营户及商户、公司都可以效仿此案件,拒不开具发票,国家税收根基和财政将会动摇,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恳请政府各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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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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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网友您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如果您认为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公,可以选择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在规定的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
| 处理时间 | 2025年08月2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