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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50816002
标    题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损国家利益
姓    名 曹**
性    别
手    机 180****8777
发件IP *************
写信时间 2025年08月16日
信件内容

曹太坤与白志超间存在机械租赁合同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收款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任何排除开票义务的约定条款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收款方在经营业务中开具发票,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可通过合同或双方的任何约定排除。《民法典》第153条指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明知曹太坤与白志超之间存在机械租赁合同白志超并没有给曹太坤开具机械租赁增值税发票情况下,被上诉人只是在机械加油时开具了油票,此油票只是属于机械租赁人在经营过程中的运营成本的经营票,因此油票并不能当做租赁合同的机械增值税发票使用,亦不是机械租赁合同中需要开具的机械租赁发票,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仅凭双方聊天记录中上诉人说了一句“谢谢你”和“不是和你说过加油站开票,按这个名称”,即认定被上诉人开具了油票,就可以当做机械租赁发票使用,这是事实认定错误,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且根据司法实践认定,法院在判例中明确,合同履行中不开具发票属于违法行为,且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机械所有人白志超拒不开具发票,且涉嫌偷税漏税,故意隐瞒不开票收入,德令哈人民法院判决有失公正,支持不开发票行为变为合理化,这样的判决有着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行为,无视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征收管理办法》《民法典》等法律条款,长此以往所有经营户及商户、公司都可以效仿此案件,拒不开具发票,国家税收根基和财政将会动摇,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恳请政府各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如果您认为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公,可以选择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在规定的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处理时间 2025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