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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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水号 | 20181115001 | ||
| 标 题 | 房产证 | ||
| 姓 名 | 罗 | ||
| 手 机 | 180****6658 | ||
| 邮 箱 | 6*****5@qq.com | ||
| 发件IP | ************** | ||
| 写信时间 | 2018年11月15日 |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领导: 您好,为什么德令哈很多小区都没有房产证?我所居住的半步桥小区都已经入住六、七年了,还是不能办理,询问不动产局,回复是正在勘察最后面积,那我想问,勘察面积勘察六七年都勘察不完吗?我所在的小区是拆迁安置房,六七年了,办理房产证的前几工作相关单位还是没有完成,那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相关单位不作为,懒政行为? | ||
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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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 回复内容 | 因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建设中使用国家相关补助资金,项目用地均为划拨。目前,就保障性棚户区改造住宅小区权属问题依据的文件为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试行)》 青政办〔2009〕214号第三款推行共有产权和租售并举制度。棚户区改造住房分为国有产权、企业产权和改造对象私有产权。国有产权由政府投入的补助资金形成;企业产权由企业自筹出资形成;私有产权由棚户区居民家庭通过购买取得产权。鼓励棚户区居民家庭购买住房产权,逐步实现完全产权。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无力购买建筑面积以外的扩大面积部分,确认为公有产权,可按租赁方式租住,在有购买住房能力时逐步回购产权。廉租住房政策依据《青海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第十项条款实行廉租住房上市准入制度。享受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政策依据《青海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意见》第四款内容除享受廉租住房的职工外,其他交足个人承担部分资金的改造户,可取得完全产权办理产权。我市的保障性住房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一)完全按照指导意见建设的棚户区改造住房,住户享受棚改补贴,并在合同中完全体现享受资金的建议按照共有产权进行不动产登记。 (二)棚户区改造住房用于拆迁安置的建议按目前实际情况均办理为完全产权,作为市场化商品房统一管理。 (三)廉租住房用于拆迁安置的建议按目前实际情况均办理为完全产权,作为市场化商品房统一管理。 上述第二和第三条建议棚户区改造住房及廉租住房用于拆迁安置的情况无相关文件支撑。考虑到在拆迁安置前拆迁户的房屋均为完全产权,安置时也应当安置完全产权的房屋等情况,建议以让利于民的原则,棚户区改造住房和廉租住房用于拆迁安置的全部办为完全产权。 目前涉及到的半步桥小区属于保障性住房用于拆迁安置,产权问题目前正在上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待产权问题决定后我局立即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谢谢您对我局工作长久以来的支持和理解! 2018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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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时间 | 2018年11月2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