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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令哈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来源:德令哈市商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德令哈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和《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商电发〔2017〕26号)以及《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工作的通知》(青商建〔2018〕350号)以及《德令哈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承办德令哈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企业、项目验收方及项目业务管理单位。

第三条承办企业是指经合法依规并通过德令哈市政府采购流程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项目的主管单位为德令哈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业务管理单位为德令哈市商务局。

                                       第二章验收程序和方式

第五条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办企业向德令哈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所需验收材料。

(二)德令哈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验收申请后,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局等单位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根据验收标准和要求及时进行验收。

(三)验收小组验收完成后,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验收结论,验收材料及所有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局存档备案。

第六条验收方式

项目实行绩效验收:一是听取汇报;二是现场查看;三是核对资料;四是实时查阅相关数据。

                                       第三章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项目验收内容和标准,按照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支持标准及《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和《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商电发〔2017〕26号)以及《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工作的通知》(青商建〔2018〕350号)以及《德令哈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条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德令哈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栏,设置征求意见窗口和纪检监察、审计举报窗口,全面、及时、准确在省、市两级专栏公开公示项目验收等工作情况。

第九条除按有关规定、实施方案和合同内容进行验收外,项目验收小组应关注项目承办企业在电商扶贫方面的工作成效。

                                        第四章验收要求

第十条项目建成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要求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的期限要求;

(二)已取得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等)。

第十一条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

(二)针对具有专业性软硬件技术参数的分项目,可提请政府批准相关行业专家参与项目验收;

(三)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做出评价;

(四)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做出验收合格意见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复核,德令哈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验收合格文件;

(五)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调整或《德令哈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进行修订并正式下文,本制度可依涉及到更改的建设内容和标准酌情调整。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之处,由德令哈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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