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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令哈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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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西州委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德令哈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西办发〔2019〕6号)和《中共德令哈市委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德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德令哈市自然资源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挂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牌子。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省委、州委和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国家、省、州考核标准。执行国家、省、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配套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措施,执行国家、省、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制度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国家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州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全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规章制度,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九)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权限内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完善全市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监督执法。组织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五)承担全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和草原局。

(十七)完成州自然资源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落实省委、州委和市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省、州、市部署,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服务,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设4个综合岗位:

(一)文秘综合管理岗位。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信访、政务公开和督查工作;承担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等工作;承担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工作的宣传、教育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承担机关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岗。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承担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州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执行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发展和改革等综合业务;

(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利用与修复岗。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负责拟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省政府州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落实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政策,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全市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承担基础测绘任务和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地理信息数据。监督测绘和地理信息行业市场秩序。指导乡镇街道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四)矿产资源管理岗位。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承担探矿权、采矿权审核及市本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和出让工作;依法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及压覆矿产资源相关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市本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承担全市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监督指导乡镇街道的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局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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