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西州委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德令哈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西办发〔2019〕6号)和《中共德令哈市委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德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德令哈市林业和草原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挂青海柴达木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德令哈管理分局、祁连山国家公园德令哈市管理分局牌子。
第三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省委、州委和市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划。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全市公益林的培育、管护。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性计划、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碳汇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全市林地、草地管理,拟订林地、草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全市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保护利用。组织实施全市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保护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保护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生态影响的审核,开展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全市国家公园事权范围内的保护管理建设工作。组织实施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国家公园内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资产调查统计、资源环境综合执法等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对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世界自然遗产以及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监督、管理、指导。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规划,组织实施相关标准和管理制度。提出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新建、调整及晋升、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以及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负责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市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育、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相关工作。监督并实施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措施。依据国家关于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林草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农牧区林地承包经营。承担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草原合法权益的责任。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组织实施资源优化配置政策以及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发展、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开展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市级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草原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市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监督管理全市林业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保护建设预算内投资、国家、省级、州级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国家规划内、省级、州级和市级预算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执行国家在林业和草原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完善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履行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工作。
(十五)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加强林业草原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建设,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组织实施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建设工作。加快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统一推进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在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四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设4个综合岗位:
(一)办公室综合管理岗位。承担行政复议和林业法制工作;承担文秘、会务、档案、信息、信访、机要、保密、建议提案办理、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组织协调机关及局属各单位的各项工作;承担党建日常工作事务;承担后勤保障和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执法监督工作。
(二)生态保护修复岗位。承担综合管理全市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承担全市荒漠资源和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林业和草原统计工作;承担拟订林业和草原建设战略规划和计划;承担林业和草原工程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的编制等工作,承办林业和草原工程档案建立工作;承担拟订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实施荒漠化、沙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承担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承担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工作;承担组织拟订退化草原建设规划和地方标准工作;承担组织实施、督查全市造林绿化、森林经营、林木种苗和草原各项任务的完成和检查验收工作,拟订营造林生产措施工作;承担宣传、组织、发动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办林业季报、年报统计管理工作;承办指导公益林建设、管理及协助做好生态公益林管护资金发放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岗位。承担拟订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工作;承担协助指导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及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林地权属及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和报批工作;承担指导全市林地和草原保护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工作;承担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全市森林资源,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林政执法工作;承担公益林管理、森林资源、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承担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工作;承担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的保护利用工作;承担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工作;承担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以及经营利用工作;承担组织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林业重点政策性工作。
(四)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地管理岗位。承担全市国家公园事权范围内的保护管理建设工作;承担组织开展国家公园内生态保护修复、资源环境综合执法等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程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全市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承担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承担管理市内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保护利用;承担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履约工作。
第五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六条 市森林公安局为市林业和草原局直属的副科级行政机构,业务上接受市公安局指导,核定市森林公安局政法专项编制13名,其中,局长1名、教导员1名、柯鲁柯镇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1名。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森林公安工作的法规、政策;分析研究全市林区社会治安状况;承担查处全市林区内发生的毁林、盗伐、滥伐、森林火灾、猎杀、走私、非法收购、出售珍稀动植物及其产品等案件,以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案件;承担办理市林业和草原局授权查处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负责本市域内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保护工作,承担日常巡护和执法工作,查处破坏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和森林火灾案件;维护社会治安;承担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