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西州委办公室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德令哈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西办发〔2019〕6号)和《中共德令哈市委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德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省委、州委和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整合和建设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和指导,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案件;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调查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调查、认定和处理不正当价格行为和案件;组织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消费者协会依法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综合监管工作,监督检查锅炉环境保护标准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格资质。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跨地区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承担辖区内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理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监督管理计量器具,规范计量行为,组织实施计量检定,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开展能源计量工作。
(十二)负责标准化和检验检测工作。监督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和行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整治;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经营、使用的监管;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全市知识产权战略和品牌强市战略实施工作。实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等工作。负责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指导和监督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六)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和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全市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 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的放心、用的放心、吃的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监管机制,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运用大数据服务市场主体,实现群众少跑路、网络多跑路的注册登记模式,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九)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
(2)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通报、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工业科技和信息化局职责分工。市工业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工业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管理全市食盐专营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工业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依法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两部门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5.与民族宗教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涉及清真属性方面的审批、管理和认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6.城管部门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6个综合岗位:
(一)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岗位。承担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信息、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后勤和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综合治理、民族团结、扶贫、工青妇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经费预(决)算编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对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各类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认定行政执法中的错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错案的责任追究工作;承担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认定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法制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二) 企业登记注册和信用监管岗位。承担指导实施市场主体
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程序和措施。指导和推进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全市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服务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承担推进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实施,组织实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市登记注册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开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三)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岗位。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和综合监管制度;承担拟订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指导市食品药品安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承担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承担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承担负责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统一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实施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餐饮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承担监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投诉处理及案件查办工作;承担制定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
(四)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岗位。承担实施食品生产企业、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监督检查食品生产企业、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的产品质量和监督抽检;承担受理食品生产企业、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有关质量的投诉;承担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的资格和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初审;承担监督检查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的发布、投诉处理及案件查办工作;承担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互联网服务和交易的监督管理,搜集反馈辖区内药品质量信息;承担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调查处理食品生产企业、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承担药学、医疗器械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工作。
(五)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岗位。承担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监督检查锅炉环境保护标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按规定权限承担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承担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承担全市质量发展和标准化工作,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质量提升活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承担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和抽检有关工作,负责组织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市质量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团体、企业标准化工作;承担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实施反馈和评估机制;承担依法对标准制定行为进行监督,配合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违法行为;承担归口管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条码及标识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承担对各类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全市检验检测市场,监督检验检测活动;承担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相关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市场秩序规范监督管理岗位。承担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和稽查办案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执法稽查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使用等环节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工作。承担案件查处、督办,协调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协调网络交易与电子商务市场行政执法;实施网络交易、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承担网络交易市场监测工作;依法查处网络违法交易行为。承担全市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和监督工作,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承担市场环境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研究提出改善市场秩序的政策建议;承担提供市场监督管理业务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咨询服务工作;承担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动产抵押登记、拍卖行为的规范监管工作。承担全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拟订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任务、计划安排及实施意见;承担全市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明确实施检查的法律依据和政策界限,解决检查中出现的政策问题;承担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案件;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调查执法工作;承担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调查、认定和处理重大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案件;承担受理价格行政处罚的复议和申诉案件;承担开展价格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承担全市义务价格监督员工作;承担拟订公平竞争实施办法和细则,组织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监督全市公平竞争审查落实情况。承担广告监测制度,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贯承担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和广告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承担加强广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承担建立完善广告业统计制度,负责对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全市广告投诉举报的协调处理工作。承担商标品牌战略规划的实施工作;承担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商标注册工作,负责注册商标的培育及管理工作;承担注册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促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承担商品推介会的工作;承担开展商标品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承担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严厉查处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承担监督管理商标代理和商标评估机构的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承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处理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建设、行政执法和知识产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承担调处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承担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指导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贯彻执行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制度措施和指南,建立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和工作指南。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编制22名(行政编制11名、机关用事业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今后“退一减一”,只减不增。
第六条 德令哈市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和河东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所承担规范维护各自辖区的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辖区食品药品和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指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负责个体户的营业执照发放工作及信用信息年度报告工作;落实直销监督管理和打击传销工作;承担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的管理,查处网上违法违章经营、虚假违法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案件;承担车辆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处理相关消费投诉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