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具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划定了德令哈市10条河及6个湖泊(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的管理范围,现申请将德令哈市规模以上河湖管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河道及湖泊管理范围
(一)河道管理范围
德令哈市境内规模以上河流10条:党河流域面积18424km2、县内长度58km,奎腾郭勒河流域面积2277km2、本市境内长度33km,大哈尔腾河流域面积13757km2、本市境内长度47km,格德森郭勒河流域面积2247km2、本市境内长度120km,老泽令沟河流域面积1126km2、本市境内长度53.6km,塔塔棱河流域面积5065km2、本市境内长度68.6km,柯腾郭勒河流域面积1105km2、本市境内长度45.5km,阿木尼克河流域面积1852km2、本市境内长度77.68km,全集河流域面积2396km2、本市境内长度9.05km,乌兰哈布其勒河流域面积2243km2、本市境内长度44km。
其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德令哈城区段重现期50年,其余河段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湖泊管理范围
德令哈市境内规模以上的湖泊6个:尕海湖常年水面面积32.2 km2、托素湖常年水面面积142 km2、小湾湖常年水面面积1.64km2、库克呼尔干诺尔常年水面面积1.45km2、瑙滚诺尔常年水面面积3.59km2、敖伦诺尔常年水面面积1.13km2。其中尕海湖、可鲁克湖、托素湖、小湾湖为只公告不划界湖泊。
其有堤防的湖泊,以背水堤脚外10m为界,包括边界之内的水域、沙滩、出入湖水道,堤后又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无堤防的湖泊或湖岸段,按自然湖岸线外20m为界,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出入湖河道口有水闸等控制建筑物的,以控制建筑物为界;无控制建筑物的,上溯500m为界;环湖堤线上的涵闸、泵站、桥梁等水工建筑及其按规定确定的管理区域,纳入湖泊保护范围。
二、在德令哈市境内上述河道及湖泊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及湖泊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及湖泊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
三、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及湖泊的各类工程和跨河湖、穿河湖、穿堤、临河湖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湖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在德令哈市境内上述河道及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湖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未经科学论证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流级湖泊;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活动。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