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令哈市有轨电车乘客守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有轨电车乘坐秩序,保障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有轨电车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有轨电车车厢、车站等区域的,应当遵守本守则,并主动配合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按序排队刷卡、投币、电子支付等乘车;无票乘车、持无效车票乘车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可视情节收取相应票款;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情节严重或者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有上述违反乘车行为规定的乘客,可以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二)身高1.2米及以下的儿童由成年人带领免费乘车;
(三)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凭有效证件办理乘车卡后刷卡乘车。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新的优惠乘车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有轨电车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内持有效的票据证明办理退票手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四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二)易燃、易爆、易腐蚀等违规违禁品,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物品,以及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上规定的所有物品;
(三)易污损有轨电车设施、有严重异味以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
(四)长宽高之和超过一点八米或者重量超过三十公斤的物品;
(五)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执行任务的警犬、视力残疾人携带的有识别标志的导盲犬除外,且导盲犬应当配有导盲犬证并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第五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并遵守以下秩序:
(一)在车站指定区域内有序排队候车,不得倚靠、攀爬、翻越车站护栏或者将头、手等身体部位伸出护栏,待车停稳后,根据提示有序上下车,注意站台间隙;
(二)车门警示灯闪、铃响时,应立即停止上下车;
(三)主动给特需乘客让座;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不得以物占座、妨碍通道或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四)在车厢内,坐稳扶好,不得手扶或挤靠车门,不得争抢座位;列车到达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五)其他文明乘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有轨电车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一)在有轨电车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印刷品或者悬挂物品等;
(二)在车站或者轨道区域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的行为;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四)在车厢内吸烟、饮食(婴儿饮食除外);
(五)在车站或者车厢内摆摊设点、推销、演艺、乞讨、聚众演讲,使用扩音设备、演奏乐器干扰他人等;
(六)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踩踏座席、躺卧、追逐打闹、相互推挤、滋事斗殴,滑滑板(轮滑)、骑独轮车乘车等;
(七)强行上下车,阻挡车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
(八)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九)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等;
(十)干扰、拦截车辆正常运行;
(十一)赤膊者、赤脚者、油污衣裤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行为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十二)无人陪护的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醉酒者、学龄前儿童乘车;
(十三)其他影响运营安全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及有损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
第七条 禁止下列危害有轨电车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损坏车辆、轨道、线网、电缆、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二)损坏、移动、遮盖各种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以及安全防护设备等;
(三)损坏灯箱、多媒体屏、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
(四)非紧急状况下启动紧急装置,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
(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线路、车辆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六)其他危害有轨电车设施设备的行为。
第八条 有轨电车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指挥或者按照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九条 乘客可以对工作人员违反有轨电车运营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向经营单位投诉,但不得影响有轨电车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乘客违反本守则的,经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可以责令其离开有轨电车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乘客应爱护有轨电车的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等问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守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