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和《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要求,结合德令哈市情实际,全市纳入划定范围的水利工程共3类,分别为水库、灌渠、人饮工程,其中水库工程2座,灌渠工程8座,人饮工程3座。现申请将德令哈市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水库工程
德令哈市划界水库工程为中型及小(1)型水库,本次划界管理范围取值为:水库从上游坝脚线向上游100m,从下游坝脚线向下游150m,左右岸从坝端外延100;溢洪道(与水库坝体分离的)由工程两侧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50m,消力池以下100m;其他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30m。工程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小型水库上、下游200m,左右岸两侧100m。
本次纳入划界范围的水库工程共计 2 座,其中中型水库 1 座、小一型水库 1座。
序号 |
水库 名称 |
工程规模 |
工程所在地 |
主要功能 |
蓄水方式 |
坝型 |
总库容 (万m3) |
备注 |
1 |
黑石山水库 |
中型 |
德令哈河东街道 |
灌溉 |
拦河式 |
粘土心墙砂壳坝 |
3664.00 |
|
2 |
怀头他拉水库 |
小(1)型 |
德令哈怀头他拉镇 |
灌溉 |
注入式 |
粘土心墙砂壳坝 |
950.00 |
|
二、灌溉工程
本次德令哈市划界8处灌渠工程主干渠道设计流量≥1.0m3/s,划界范围按渠道设计流量大小制定,主干渠道设计流量1~3m3/s之间的,管理范围2m,保护范围3m;设计流量在3~9m3/s之间的,管理范围3m,保护范围3~5m;设计流量在9~15m3/s之间的,管理范围3m,保护范围5m。
纳入本次水利工程划界的灌渠共计 8 座。
序号 |
水库名称 |
所在地 |
干渠长度(km) |
渠系建筑物 (座) |
干渠设计流量 (m3/s) |
灌渠灌溉面积 (亩) |
备注 |
1 |
德令哈 灌渠干渠 |
德令哈市 |
35.5 |
44.00 |
10 |
103564 |
|
2 |
尕海灌 区干渠 |
德令哈市 |
20.5 |
58.00 |
4 |
30332 |
|
3 |
怀头他拉 灌渠干渠 |
德令哈市 |
0.8 |
26.00 |
4.5 |
31572 |
|
4 |
泽令沟灌渠干渠 |
德令哈市 |
41.2 |
56.00 |
3 |
80200 |
|
5 |
白水河灌渠干渠 |
德令哈市 |
3 |
101.00 |
1.4 |
7000 |
|
6 |
贡艾里沟 草灌渠干渠 |
德令哈市 |
15.3 |
518.00 |
2.5 |
30000 |
|
7 |
丰乐灌渠 |
德令哈市 |
2.7 |
|
1 |
|
|
8 |
灶火沟灌渠 |
德令哈市 |
10 |
|
1 |
|
|
三、人饮工程
有围墙的水塔、蓄水池、沉淀池、净化池、加药池、淡化池、泵房等供水工程,管理范围自围墙边线以外2~5m确定,本次划界取3m,保护范围3~6m,本次划界取3~5m;单个的水塔、水池等供水工程,管理范围从建筑物主体边线向外3~5m确定,本次划界取3m。保护范围5~8m,本次划界取5m。供水点设有观测、检查、闸阀井等小型建筑物的,可划定2~4m的管理范围,本次划界取3m;截引供水工程已开挖线计,左右两侧和上游30~50m,下游5~10m划定管理范围,并划定适当的保护范围;供水工程的渠道、机电井、泵站、管道等,参照灌渠工程划定。
纳入本次划界的农村饮水工程共计3座。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所在地 |
干管长度 (km) |
水源类型 |
供水人口 (人) |
供水规模 (m3/d) |
备注 |
1 |
德令哈市蓄集乡 人饮工程 |
德令哈市 |
8 |
地表水 |
9299 |
1289 |
|
2 |
德令哈市怀头他拉人饮工程 |
德令哈市 |
8 |
地表水 |
10921 |
1158 |
|
3 |
德令哈市第一水源地 |
德令哈市 |
10 |
地表水 |
/ |
100000 |
|
四、管理要求
(一)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影响工程运行和危
害工程安全的下列行为:
1.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
2.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3.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
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2.围库造地;
3.在堤身、渠身上垦植;
4.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
5.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6.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和其他设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德令哈市水利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