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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2017年01月01日 13:10  点击:[]

各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直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各州(市、地)、县(市、区)档案局:

为促进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有效保护和利用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省政府法制办、省档案局结合我省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范》。

现将《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日

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促进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有效保护和利用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是指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至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案全过程必要的材料,包括文字材料,照片、图表、音像资料,以及其他材料。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内承担案件受理、审理的工作机构,应当在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三个月内,按照本规定进行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立卷、归档。

行政复议案件具体承办人员承担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整理案件各类材料,剔除重份或者与本案无关的材料,由行政复议机构领导审核把关,立卷归档。

第五条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按件、分年度单独立卷归档保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跨年度的,应当以收案年度立卷,办结年度归档。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每案立专卷,案卷号实行一案一号。

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必须使用A4纸张。需要手写填写的,应当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墨汁,字体整齐、规范、清晰。

第六条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文书材料分正、副本立卷:

(一)列入正本立卷的材料包括法律文书、外部程序材料等;

(二)列入副本立卷的材料包括集体评议材料、请示与批示等内部程序材料,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

第七条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按下列规定立卷:

(一)密不可分的文字材料依原顺序排列在一起;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在前,书面、音像等证据资料和其他材料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五)照片、图片等证据资料注明证明事项;

(六)音像、光盘、U盘等存储介质证据,在卷内目录注明,用专袋随卷保存。

第八条行政复议案件正本档案内文书材料按下列规定顺序排列: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

(五)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或者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审批表;

(六)行政复议申请收据;

(七)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八)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九)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十)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

(十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十二)被申请人答复书;

(十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十四)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十五)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十六)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审批表;

(十七)第三人提交的书面意见书;

(十八)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十九)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十)公民、组织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十一)行政复议案件笔录,实地调查核实、委托调查等形成的相关材料;

(二十二)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审批表;

(二十三)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

(二十四)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二十五)行政复议(停止执行)审批表;

(二十六)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

(二十七)行政复议(调卷)审批表;

(二十八)行政复议(委托调查)审批表;

(二十九)行政复议听证记录;

(三十)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

(三十一)行政复议(听证)审批表;

(三十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三十三)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三十四)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三十五)行政复议终(中)止审批表;

(三十六)恢复审理通知书;

(三十七)行政复议(恢复审理)审批表;

(三十八)延期审理通知书;

(三十九)行政复议(延期审理)审批表;

(四十)行政复议和解书;

(四十一)行政复议调解书;

(四十二)行政复议(调解)审批表;

(四十三)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

(四十四)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报告;

(四十五)送达回证;

(四十六)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的备注、备考表。

第九条行政复议案件副本档案内的文书材料按下列规定顺序排列: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

(四)案件集体评议材料;

(五)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记录;

(六)行政复议案件讨论记录;

(七)行政复议批复;

(八)行政复议案件请示;

(九)行政复议案件批示;

(十)行政复议案件汇报;

(十一)行政处分建议书;

(十二)行政复议(处分建议)审批表;

(十三)行政复议意见书;

(十四)行政复议(意见书)审批表;

(十五)行政复议建议书;

(十六)行政复议(建议书)审批表;

(十七)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的备注、备考表。

第十条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卷内文书材料装订前,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整理:

(一)破损的,应当修补或者复制;

(二)字迹褪色或者已经扩散难以辨认的,要制作复制件,与原件一并归档。传真件一律制作复制件;

(三)材料纸张均以A4纸为标准。纸张过小或者左边缘有文字的,应当加衬边,纸张过大的应当折叠。加衬边或者折叠不超过卷宗封面的长、宽规格;

(四)必须归档的信封应当打开平放,不得去除邮票;

(五)外文或者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当随附汉语译文;

(六)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全部剔除。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案卷封面所列项目,应当使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或者打印,字迹应当规范、工整。

案由应当使用简明、准确的法律术语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注明全称,立卷人、审核人的姓名、立卷时间等应当填写清晰。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卷内目录应当按卷内文件材料顺序填写,并逐项标明起止页码。卷内目录由序号、文件编号,文件材料名称、页号、备注等项目组成。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案件档案除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外,其他均按本规范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依次顺序编写案卷页号。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卷页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写,正页标注在文书材料右上角,反页标注在文书材料左上角。

折叠后的文书材料,案卷页号按前款规定编写、标注。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日期填写,以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机构负责人签发《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的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应当按照归档顺序填写案卷号。案卷号填写顺序从1开始,按照结案时间顺序依次编排填写。

第十五条照片、图表、音像资料,光盘、U盘等存储介质等不便粘贴、装订归档保存的材料,应当使用专袋随卷保存。照片、图片、音像资料专袋上应当注明拍摄、录音、摄像的对象、单位、时间、地点、内容概要和制作者等内容。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案卷采取三孔一线装订方法,装订不得遮蔽文字、图片等内容。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每册案卷以二百页为限,超过二百页的分册立卷,并注明卷宗分册顺序号。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整理装订完毕,应当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阅签名,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保管或者移交档案管理机构保存管理。

第十八条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正本档案,应当出具身份证明,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律文书格式,适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办案规程与法律文书范本》规定。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案卷保管期限适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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