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德令哈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2009-09-01  
 索 引 号  dlh1/2021-00042  发布机构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公开日期  2009-09-01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得以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参照公务员单位。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市监察局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具体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分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七条 对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但其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监察局对责任人进行当面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局负责发给违反政务公开责任人《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并取消该责任人当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单位被发《告诫书》两人次以上的,取消该处室当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且单位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不得被评为先进。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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