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德令哈市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2017-01-02  
 索 引 号  dlh1/2021-00043  发布机构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公开日期  2017-01-02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市政务公开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各机关单位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行信息公开的各公用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范围包括,按《关于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德监字〔2004〕3号文件要求,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以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

第五条 各单位可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公开栏;

网站;

电视、广播等媒体;

会议;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第五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信函、电子邮件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用途;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1.信息公开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按业务文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

2.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15个工作日。

3.决定公开的,承办部门应当出具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开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第九条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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