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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
2016-09-01  
 索 引 号  20210128-172059-994  发布机构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公开日期  2016-09-01

德政办〔2016〕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认真落实。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意见

促进房地产去库存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任务之一,是稳增长、惠民生、防风险的重要举措。截至2016年上半年我州已建设商品房20613套,据统计全州商品房库存累计可售套数2222套,累计可售面积22.42万平方米。存量商品房主要集中格尔木(1749套)、德令哈(274套)、乌兰(55套)、大柴旦地区(144套)。

为切实做好我州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4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海西改革发展会议精神,以扩大城镇居民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坚持房地产去库存与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相结合,坚持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与盘活土地资源相结合,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力争通过两年时间,使我州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稳定在合理区间内,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

1.强化基础突出源头调控。各地区要建立健全住房市场调查工作,按月组织开展本地区库存商品房的调查摸底工作,上报本地区库存商品房统计报表,及时分析库存变化情况。把土地投放作为强化源头调控的主要手段,各地应当严格控制商品房开发用地供应,把握土地供应节奏,防止土地过量投放,从源头上减少房地产库存。格尔木市要根据市场状况应及时降低用地供应量,对未动工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应依法采取符合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的调控措施。

2.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前提下以直接货币补偿、政府搭桥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和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安置等方式,加快实现棚户区居民拆迁安置,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2016年全州各地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50%。要通过减免税费、鼓励开发企业让利等措施,推动库存普通商品房转化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政府其他征地拆迁项目也要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

3.支持农牧民进城购房居住。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政策,促进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鼓励支持农村人口进城购房。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进城购房农牧民,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购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人口并办理居住证,在教育、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还草的农牧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照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以及房屋折旧价值,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其原户籍土地(不包括已退出宅基地)或林地、草场承包经营权限不变,原有集体财产权益不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稳妥有序地开展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和农牧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住房金融产品创新,推进“农牧民安家贷”等业务,积极支持农牧民等新市民进城购房。州金融办在每年对州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工作中,把对农牧民进城购房信贷支持情况纳入其中进行综合评价。

4.积极培育商品房租赁市场。推行“以租代售”房屋产权共有模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房屋产权部分持有部分出售制度,与购房人共有房屋产权新模式。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持有的产权部分租赁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照约定逐年购买剩余产权。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全州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条件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现有房源不能满足公共租赁需求的地区,应当逐步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住房租赁行业支持力度,落实有关租赁业务税费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在格尔木、德令哈等产业集中地区发展长租公寓。

5.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及房贷业务流程,发展异地贷款,降低住房公积金结余额。建立农牧民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已进城务工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牧民工,加快建立农牧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缴存住房公积金。

6.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去库存。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主动参与去库存工作。鼓励企业结合发展实际,制定购房补助、奖励、优惠政策。各地政府要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组织开展房产交易会、推介会。

7.高度重视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工作。拓宽非住宅商品房消化渠道。城镇教育、医疗、文化、卫生、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用房优先从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中回购。各地区可采用政府租用、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和闲置厂房、仓库等房屋建筑改造为电商用房、“双创”基地、商务居住复合式地产、高层次人才公寓等。推动跨界地产发展,推动房地产业与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相结合,利用存量商品房大力开发旅游度假、休闲养老、健康养生、教育体育、文化创意等产业,积极发展楼宇经济,有效消化公寓、写字楼等商业公建,推动跨界地产发展。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国土部门规划部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8.加快完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优化房地产项目规划布局,合理规划选址。加快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和开发区尤其是城区道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以及周边学校、医院、商场、养老、文体等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加快城市公共交通的对接,为群众工作生活提供便捷条件。

9.进一步激活二手房市场。各地根据当地市场情况,适时调低存量房交易基准价格,降低交易成本。房管部门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激活存量房交易,带动商品房销售。

10.搭建房地产信息服务平台。各地房产部门应按时发布所在地区在售商品住房房源、价格、区位环境、小区品质等信息,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促进住房交易。

11.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信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市场前景的新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下调按揭保证金比例,增加贷款授信,支持通过多元化创新方式进行融资。

12.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土地市场及房屋中介市场的监管,重点监管好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住房交易资金。开展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落实奖惩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网签监管,进一步加强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的管理工作,规范商品房网签制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透明度。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人民政府对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负主体责任,要进一步摸清本地区房地产库存的准确情况,按照因地实策、分类调控的原则,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办法。

2.强化协调联动。相关促进房地产去库存政策出台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化解,及时上报。对于市场交易,要加强监管,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舆论引导。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市、县、行委要及时摸清辖区内每个房地产企业的库存和未开工闲置土地情况。各地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商品房待售变动情况的信息。要组织新闻媒体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合理消费,营造有利于化解库存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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