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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令哈市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
2016-11-03  
 索 引 号  20210128-172114-511  发布机构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公开日期  2016-11-03

德政办〔2016〕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德令哈市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德令哈市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青海省关于落实脱贫攻坚、加强产业扶贫工作的要求,明确我市光伏扶贫发电项目收益分配,根据《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街道办要在光伏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必须保障光伏扶贫贫困户获得年收入3000元以上。

第二章 收益与分配

第三条屋顶及院落内安装的光伏扶贫系统。产权归属贫困户所有,收益除还贷外全部归属贫困户。市发改委、扶贫主管部门、电力公司及光伏技术支持企业须给予政策、技术指导及精准帮扶。

第四条由各级政府资金支持建设的村级光伏电站的资产归属村集体所有,扣除项目经营成本及银行贷款利息等运营管理费用后的所有收益由村集体确定分配方式,但大部分收益应直接分配给由我市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共同认定的无劳动能力(包括参残疾人)为对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少部分可作为村集体公益性扶贫资金使用。

第五条按照国家要求及青海省实行国家分配指标、地方落实建设用地、企业出资建设、贫困户资产收益的光伏扶贫项目运行机制。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建成投产后,由投资企业按照核准的项目总规模与每户30KW的项目规模计算贫困户总数量,并按照每户年均3000元的标准由投资企业按照“一户一卡”制平均分配至每个贫困户,支付期限不迟于每年的12月31日。由我市建设的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除我市扶贫人口外尚承担青海省内其他市(区)扶贫任务,由投资企业按照项目总规模与对应每户贫困户30KW的项目规模计算贫困户总数量,将省内其他市(区)的所有扶贫资金一次性转付至青海省扶贫开发局指定账户或经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审核的相关市(区)人民政府指定账户。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村委会负责每季度对本村光伏电站发电量和收益进行分配和公示,各乡镇、街道办负责本乡镇所有光伏电站年发电量和收益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办要严格执行光伏扶贫政策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市发改、财政、扶贫部门要加大联合督查力度,对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资金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构成违纪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八条市发改、扶贫及财政主管部门监督投资企业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光伏扶贫资金,对光伏扶贫投资企业在支付扶贫费用的过程中支付时间、支付数额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违法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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