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令哈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行 | ||||||||
| 2016-1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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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办〔2016〕160号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令哈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冬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德令哈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冬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 德令哈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冬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德令哈市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行为,依法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活动,确保煤炭资源管理秩序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钢铁煤炭行业国土执法专项活动的通知》(青国土资函〔2016〕961号)和《海西州国土资源局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冬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西国土资监〔2016〕18号)要求,结合我市近年来违法开采煤炭资源特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冬季专项行动(以下简称“冬季专项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查处无证开采、非法盗采、无证勘查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防止无证开采、以采代探、擅自改变开发利用方案以及超深越界、非法转让矿业权、环境治理中违法采煤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偷采盗采煤炭资源违法活动。 二、主要任务 根据《海西州国土资源局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冬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德令哈市被列为全州重点地区,为做好此次“冬季专项行动”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是严厉打击煤炭资源无证开采违法行为。认真部署,精心组织,联合执法,集中查处打击,凡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采矿许可证》的开采煤炭资源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取缔,清理人员和设备,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盗采、偷采组织者的法律责任。对企业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及利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之机违法开采煤炭资源的坚决制止,并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同时要对以往发生盗采煤炭资源的地区要列入专项行动清查范围。 二是严肃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对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擅自买卖矿业权或者以出租、承包、抵押等方式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要依法予以处理,视情节吊销《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 三是积极开展煤炭资源违法犯罪移送工作。对因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及时组织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凡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组织领导 为高效有序地开展此次“冬季专项行动”,市政府决定成立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和指挥工作,组成成员如下: 组 长:张 标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图秀英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韩 洪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梁忠玉 市公安局政委 成 员:赵建华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前 进 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局长 王 孝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董小波 市林业局局长 杨文奎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尹运儒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季学财 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检查大队队长 张继德 市国土资源局地矿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尹运儒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季学财同志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四、工作安排 “冬季专项行动”从2016年11月1日开始至2017年3月15日结束,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全面清理阶段(2016年11月1日至12月13日)。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协调公安、工商、安监、农牧、环保、林业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机构开展检查,共同对辖区内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查。 (二)查处整改阶段(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针对第一阶段工作中查找出的问题,对辖区存在的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处理,并建立档案。认真开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清查处理,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三)规范巩固阶段(2017年1月16日至2月15日)。根据查处整改阶段总体工作情况,确定辖区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重点地区,并制定相应措施,加大对重点地区的监管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和制止率,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把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全面巩固冬季专项行动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全市专项行动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明确工作任务和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 (二)严肃查处,加强监管 一是严格按照“冬季专项行动”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任务;二是对非法盗采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三是加强对煤矿矿山及以往发生盗采煤炭资源的地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实行监理制度,要求煤炭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活动,防止超量越界开采。四是建立动态巡查机制,做到巡查有记录、有台账。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对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各矿山企业、广大企业职工积极参与到专项行动去,支持专项行动工作,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主动举报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中的非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法律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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