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关于印发德令哈市2016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2017-03-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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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办〔2017〕19号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令哈市2016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德令哈市2016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
德令哈市2016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 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在“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大局中的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83号)及《青海省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通过对2016年度土地矿产开发利用情况开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并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评估全市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通过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反映出的违法问题,检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情况;对日常执法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和督促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2016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图斑经合法性判定后,涉及违法用地的图斑。 2016年度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通过对违法用地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的执法检查,严格查处整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国土资源监管责任制度,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力度。 三、组织领导 2016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与201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同步开展,为共同完成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任务,经研究,决定成立德令哈市2016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 标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德令哈工业园 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副组长:钱桂群 市人民法院院长 王富民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韩 洪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尹运儒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 员:樊百花 德令哈工业园管委会总工程师 周文邦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谢洪源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梁忠玉 市公安局政委 尹东来 市财政局局长 赵建华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郭宗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普雷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苏炳邦 市水利局局长 前 进 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局长 董小波 市林业局局长 季学财 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队长 辛素萍 柯鲁柯镇镇长 才育成 怀头他拉镇镇长 张遵召 尕海镇镇长 才仁那木德格 蓄集乡乡长 周 鹏 河东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春雷 河西街道办事处主任 海 腾 火车站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季学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2016年度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及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一)启动部署阶段(1月31日前)。根据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通知,部署开展2016年度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与201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同步开展。同时,依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6年度重点矿区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开展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 核查整改阶段(4月30日前)。依据国土资源部下发2015年度重点矿区以外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继续开展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对违法案件查处整改工作,接受省厅的督导检查和日常执法监管评估。 (三)迎接检查验收阶段(5月30日前)。对实地已拆除图斑、矿产卫片执法查处整改执行落实到位,接受州国土资源局的验收,并通过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向州国土资源局上报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结果。 (四)成果报送阶段(5月30日前)。在省部署开展2016年度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1个月内,将开展2016年度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工作方案及各类相关文件报州国土资源局备案。每月25日前以月报形式上报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以专报形式上报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或遇到的重大问题。2017年5月30日前,通过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将卫片执法数据成果(军用土地除外)上报;同时,将本地区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及有关统计汇总表(表格内容及具体样式以卫片执法信息系统为准)报州国土资源局,报告中的数据汇总结果要与通过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报部的最终数据汇总结果保持一致。 四、工作方式与步骤 (一)卫片核查。通过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同步推进的方式开展工作,对涉及违法用地的图斑进行实地核查,重点为本年未批先建、未备案的设施农用地、未依法批准的临时用地等图斑,经内外业核查后,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依照政策法规共同判定遥感监测图斑性质。 要统筹部署、合理安排,在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期间兼顾开展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数据上报。按照土地矿产数据填报要求,卫片检查在线填报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图斑数据和信息;对201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变更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图斑;对“往年批准本年建设”(“PJ”)图斑,填报相应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并计入2016年度实际建设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矿产卫片在线填报疑似违法图斑相关数据。其他遥感监测图斑,不再在卫片执法信息系统中填报。 (三)查处整改。市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积极组织人员,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严厉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做到应收缴的罚没款收缴到位,应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矿产品没收到位,应拆除的建筑物拆除到位,责任人责任追究到位。对符合补办用地手续条件的,应在查处到位的基础上及时完善用地手续,不符合补办用地手续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消除违法状态。 五、相关政策界限 (一)约谈、问责的界限 土地方面:一是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数量较大,特别是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是违法征占土地,侵害群众权益或因违法用地引发大量上访的;三是存在伪造或套用批文,瞒报违法用地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是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虽未达到15%以上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五是违法违规比例虽然不高或数量不大,但不认真组织查处整改、得过且过、查处整改到位率低的;六是未能及时按要求上报卫片执法系统数据、工作报告、月报专报的。 矿产方面:一是经核实,连续疑似违法图斑数或违法图斑整改查处不力,排序靠前的;二是矿产管理秩序相对混乱,或在矿山开发中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未能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的;三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未能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四是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滞后、组织不力的。 (二)约谈问责有关政策 在确定土地约谈、问责地区时,以下违法用地面积视履职尽责情况可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比例:一是农民建房违法用地中,符合“一户一宅”和面积标准相关法律规定的;二是虽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但属于依法取得采矿权范围内的采矿生产设施用地;三是保障性安居及民生工程用地;四是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涉及违法用;五是异地搬迁、脱贫项目用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工作部署。领导小组要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和政策界限,保障机构、人员、经费的落实,以规范查处违法行为和推动查处整改落实到位为重点,认真开展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本地区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各项工作,同时,要积极督促相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国土资源违法状态,规范管理秩序。 (二)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市卫片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青政办〔2010〕47号)规定,共同开展违法违规行为制止、查处工作。其中,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项目主管部门对未能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不得予以审批或者核准。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巡查、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支持配合力度,依法制止、查处妨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行公务的案件,依法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予以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和查处。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并需要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接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予以处置。建设部门对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对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司等单位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通电、通水、通气。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职尽责、协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对已经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的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在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函告后,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注销有关审批或许可,不得办理证照年检、验证、换证等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用地项目继续建设。 (三)规范执法方式,努力确保履职尽责。坚决贯彻落实《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履职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34号)有关要求,依法履行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查处职责。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查处职责的前提下,对于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案件,要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厅发〔2010〕58号)有关要求,进行专项报告;可根据情况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抄告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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