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令哈市协税护税综合治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2017-05-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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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办〔2017〕51号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令哈市协税护税综合治税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德令哈市协税护税综合治税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德令哈市协税护税综合治税实施方案 按照《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要求,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强化税收征管,增强纳税意识,营造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努力实现各项税收应收尽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市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税收环境,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积极响应“四个转变”,“四个走在全省前列”目标要求,为全市经济发展做贡献。 二、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综合治税平台,加强基础税源调查和涉税数据比对,着力解决涉税信息渠道不畅、税源控管不到位的问题;创新征管机制,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注重税源管理转变,形成信息支撑、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税新格局,促进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稳步增长。 三、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治税原则。协税护税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建立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各涉税部门协调配合的协税护税工作机制。 (二)客观公正原则。市属各部门在协税护税全过程中,对所有纳税人应一视同仁。 (三)公开透明原则。税务部门严格实行纳税公开制度,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予以公开,提高依法纳税的透明度。 (四)监督制约原则。各涉税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财税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有效地开展工作。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组织机构。为加强和充实协税护税领导力量,成立市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协税护税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处理协税护税工作的日常事务,协助市政府督导检查各职能部门开展协税护税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员,负责与协税护税办公室联系、沟通和报送相关涉税信息。 (二)协税护税工作内容 1.协助税务部门宣传、解释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和增强公民税收法制观念。 2.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对全市范围内各项税收的征收与控管。 3.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4.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从源头杜绝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依法代收、代征和代扣代缴税收。 5.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依法从严打击偷税、漏税、骗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6.及时将涉税信息反馈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建立政府涉税信息交流平台,实现涉税信息共享。 7.例会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由协税护税领导小组牵头,召开协税护税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分析全市和市本级税收收入形势,通报协税护税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对在协税护税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定期召开联席会及时研究解决。 五、主要内容 (一)关于房地产业、二手房交易涉税事项。一是地税部门与市住建部门协作,定期取得房地产开发、二手房交易等相关信息,加强房地产业、二手房交易综合控管。二是加强日常检查,严密监控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状况,主要检查有关合同协议和批准文件,掌握开发项目的总体情况,将相关数据进行比对,查证涉税问题。三是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免)税凭证,未提供的住建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 (二)关于土地转让和矿权转让相关涉税事项。一是加强土地动态监控,市国土部门定期将土地批复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加强数据整合,强化信息数据比对。二是地税部门根据信息比对结果和国土部门提供的纳税人占地情况依法征收税款,包括契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三是拥有土地使用权和矿权的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矿权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未提供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三)关于环境保护税、水资源税相关涉税事项。由环保部门、水利部门配合市地税局做好开征前期基础数据调研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股权转让、商事制度改革相关事项。一是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定期向税务部门传递股权变更登记信息。二是税务部门根据提供信息进行排查筛选,核实后依法进行税款征收,堵塞税收管理漏洞。三是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未持有税务部门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六、职责划分 1.市财政局:对依法应纳入税收管理的收费项目不予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税务部门在征管工作中难以控管和征缴的各项税收工作给予支持、配合。 2.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定期相互交换新增、注销、转非等税务登记信息,专项检查、稽查查补税款、发票等信息和出口企业增值税免、抵、退情况等其他涉税信息。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青海省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交换新增、变更、注销的工商业户等信息。办理股权转让时,需出具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或不征税证明后方可办理。 4.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拍卖或变卖财产的税收征管工作,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税收违法犯罪案件。 5.市审计局:加强对全市行政事业、企业、重点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杜绝白条入账现象,避免税款流失。针对被审计单位偷税、欠税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审计决定抄送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进行征收,年底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联合对审计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建议书》增加各单位履行纳税义务项目,并及时传递涉税事项。 6.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房屋产权管理办公室在办理房屋产权分户产权证时(包括房屋过户),应在收到地税部门为房地产转让人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联原件和完税凭证,方可办理房屋产权证。 7.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建筑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核准(备案)手续情况,建设项目的名称、投资总额、项目造价等相关信息,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搞好建安工程涉税管理工作,依据“先税后验”的原则,在税款未缴清前不能组织验收。验收之前需经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或签注意见方可验收。 8.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配合市地税局做好开征环境保护税、水资源税的前期基础数据调研工作。 9.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将土地批复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加强数据整合,强化信息数据比对。 10.市文体广电局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协助市国税、市地税局做好税收宣传工作。 11.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履行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积极配合市地税局开展个人所得税检查工作。 12.涉及工程项目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在当地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未出具当地发票及完税凭证的不予支付工程款,并积极配合国、地税开展发票检查工作。 1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其余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财税收入任务的艰巨性,把组织收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把综合治税工作作为实现增收的核心措施,进一步增强做好今年综合治税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全市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作,形成共管合力。综合治税涉及部门较多,根据《德令哈市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制度》相关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积极主动提供各项涉税信息。税务部门要将涉税信息作为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外部信息,认真分析,查找税源,让潜在的税源变为现实的税收。 (三)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综合治税的宣传工作,扩大综合治税的社会影响,不断提高综合治税的社会认同度,同时,定期向社会各界公布综合治税进展情况,增强社会各界对综合治税的关注度,积极营造有利于综合治税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八、督办与考核 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市财政、税务等相关单位进行督办、考核,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协税护税工作纳入市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按照以下要求和内容进行。 (一)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相关单位对协税护税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定期通报督查出来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考核的原则和要求。督办考核工作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考核人员在考核过程中要认真记录、仔细整理,及时向协税护税领导小组汇报考核结果。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 1.是否加强对受托代征单位的政策辅导,是否对自行征管的纳税户做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 2.是否认真积极履行协税护税义务; 3.是否有违反税收政策擅自减免情况; 4.是否按时报解,有无税款积压、挪用现象; 5.是否有发票违规情况; 6.其他协税护税工作开展情况; 九、严格协税护税奖惩机制 (一)市政府每年对协税护税有突出贡献的部门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审定;对协税护税中履行委托代征义务的部门所代征的税款,由税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支付手续费。 (二)对协税护税工作不力、造成税款流失的部门(单位)及其个人,由财政部门从安排的经费中扣回流失的税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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