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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令哈市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2017-06-05  
 索 引 号  20210128-172151-703  发布机构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公开日期  2017-06-05

德政办〔2017〕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德令哈市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

德令哈市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青政〔2014〕51号)及《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西政〔2014〕77号)规定,为健全完善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权责一致、按隶属关系分别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第一章 市政府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健全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包含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体系。

(五)建立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保证对公共安全设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奖励等的投入,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

(六)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安全生产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开展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八)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九)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社区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提升城市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十)组织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级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拟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四)督促检查下级和本级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五)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六)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和同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拟制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标准),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五)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六)承办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以及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

(七)承办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按以下原则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计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考核,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三)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程序的,不予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四)负有各项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负有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按以下原则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计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考核,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三)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行政审批,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程序的,不予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四)负有各项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负有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市有关部门具体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安排市级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市级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粮食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及时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定期公布,限期强制性淘汰;

3.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4.负责全市电子信息产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能源行业标准的实施;

6.负责将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7.负责天然气、电力、新能源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天然气、电力、新能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负责本部门或政府授权组织的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会展的安全管理工作;

9.负责指导投资项目在市内注册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及物流配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二)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指导工业和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风险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

2.支持工业和重点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执行全市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等信息与安全监管部门共享制度。对所受理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4.推进全市煤炭生产、安全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煤炭安全生产;

5.负责指导规模以上商业批发、零售和餐饮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

6.负责规模以上商业批发、零售和餐饮行业建立安全生产防火、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救火应急方案并督促实施;

7.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8.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委宣传部

1.负责协调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做好网络舆情监控与应对处置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2.负责将安全生产作为全市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指导建立我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和省州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4.负责指导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市总工会

1.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调研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订、修改和监督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4.参与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监督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配合政府推行相关安全监控工作体系;

5.参与监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参与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6.参与、组织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检查工作,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及时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向企业提出组织职工立即撤离现场的建议;

7.对企业集体合同中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条款或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求企业及时纠正。

(五)市工业园区

1.综合监督管理本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和相关社会事务进行综合管理、协调和服务;根据工业园区总体建设和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负责组织落实;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管和调控;

3.做好园区产业、企业调研,协助企业解决建设、生产、运营中的安全生产相关问题,指导企业发展;

4.组织园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5.监督检查园区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

6.负责市工业园区内具备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和管理工作;

7.负责园区内建筑施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8.负责园区内建设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以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园区内建设施工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塔吊、吊笼、脚手架等特种作业设备的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市教育科技局

1.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预防措施;

2.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3.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5.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建立校车使用许可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要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派随车照管人员,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6.负责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参与教育系统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市公安局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3.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4.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负责出具尸检报告,参与现场勘查,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依法对涉嫌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搜集证据,形成案卷,移送检察机关。

(八)市公安交警大队

1.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市控指标以内;

2.负责道路交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机动车辆无牌无证、超载、超速行驶、酒后驾驶及接送学生的“三无”车辆等职责范围内的非法违法行为;

3.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加强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市车辆所属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对过境车辆、长短途客运汽车“三超”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4.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5.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组织本行业领域事故调查处理,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6.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及其部门明确的其他职责。

(九)市公安消防大队

1.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市控指标以内;

2.负责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火灾以外的重大灾害事故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布局、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提请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4.依法做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火灾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

5.组织开展对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6.依法组织或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开展统计分析,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市监察局

1.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参加市政府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

3.会同、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做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十一)市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

2.指导律师、公证、基层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十二)市民政局

1.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市财政局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负责落实市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

2.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落实本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

(十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

2.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完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与职工依法签订涉及劳动安全、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的专项集体合同。负责制定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指导监督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3.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津贴等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4.积极推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鉴定,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遗属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费用;

5.指导监督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制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五)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2.配合政府做好对依法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和政府决定关闭矿山的关闭工作,并实施指导监督;

3.严格新立、改建采矿权审批,按照矿山新建、改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对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4.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恢复;

5.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对滑坡、坍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协助政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落实监测预警、应急避险等防范措施;

6.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十六)市环境保护局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辖区内放射源及辐射装置环境安全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核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登记、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尾矿库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4.负责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核辐射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污染、辐射安全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应急监测,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辐射安全事故的调查评估和处置指导等工作。

(十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全市具备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和管理工作;

2.负责建筑施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建设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以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建筑施工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脚手架、吊笼、塔吊等特种作业设备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5.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包括城镇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及规划选址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6.指导监督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采矿、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工作。

(十八)市交通局

1.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客运、道路客货运输、汽车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车辆维修、车辆技术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驾驶员培训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路运输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公路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和发证工作;建立健全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受理公路工程安全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3.指导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安全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4.指导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资格考核认定;指导监督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的安全管理,制定客运安全运营标准和规范;

5.负责所辖国州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组织监督所辖国州干线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点(段)事故隐患的治理;

6.指导协调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7.负责全市道路营运车辆行车事故安全生产的统计分析工作以及公路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发布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的报告,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九)市水利局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3.负责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加强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4.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组织指导编制水利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5.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水利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1.负责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农机的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及安全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2.依法负责全市兽医、农药的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3.指导监督农村沼气建设与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

4.组织开展防灾抗灾保畜工作,对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和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饲料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动植物防疫、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州农牧局授权发布疫情并组织控制和扑灭;

5.参与农牧业机械等涉及农牧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统计、报告、分析,参与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一)文体广电局

1.负责市直文化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市图书馆、电影院等人员密集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督促指导所属图书、电影院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体育运动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

4.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承担全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以及本系统所属单位和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6.组织指导广播、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7.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8.加强对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执法活动;

9.负责对全市所属文化娱乐场所、设施组织的文化娱乐活动、演出活动及其他活动、民族文化节宗教场所等活动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二十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参与拟定全市职业病防治法规、规章和职业病防治规划,参与组织实施国家发布的职业卫生标准;

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

3.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4.负责个人剂量监测、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的监督管理;

6.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8.负责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职业中毒、群体性伤害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卫生应急对策,参与职业中毒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9.负责全市医疗服务行业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十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企业登记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要件依法进行审查,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的,不予登记。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配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5.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

6.对特种设备有安全隐患或故障的,要依法进行隐患排除、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校验检测、取证工作;

7.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好食品、药品安全防范工作,协调处理食品、药品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

(二十四)市林业局

1.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监管职责范围内有林风景区(点)、园林和其他涉林的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

2.负责所属林场及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以及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

4.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市旅游局

1.负责全市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类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建立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备案制度,建立旅游安全信息披露和旅游安全预警发布制度,参与旅游业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2.负责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点)、旅行社、度假区的服务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对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点)、旅行社、度假区以及配合特种旅游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4.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旅游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六)市城市管理局

1.在受理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设施(含道路、管线、桥梁、涵洞、绿化设施、室外建筑物装修)建设项目的报建时,将安全生产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参考指标;

2.负责职责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联合执法工作;

3.履行城市户外广告、路灯、亮化设施和环卫设施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城市户外广告、路灯、亮化设施和环卫设施的安全专项检查,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健全和完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审批工作机制。

(二十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工作;

5.承担中央、省驻州及市管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6.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审核管理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7.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8.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9.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10.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11.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2.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拟定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3.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八)市气象局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衍生、次生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测和减灾工作。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机场管理机构确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4.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二十九)市政府法制办

1.负责组织起草、审查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2.协调市政府部门之间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和行政执法争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

3.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三十)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1.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市内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

2.办理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的有关应急工作方面的事项;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对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

3.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德令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

5.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置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三十一)市地震局

1.负责地震监测预报以及震情和灾情速报工作;

2.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工作,参与破坏性地震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三十二)市供电公司

1.负责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直管范围内的发电、供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系统内部安全监督机制,防范生产伤亡事故发生;

2.负责所属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所属电网运行安全;

3.负责所属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履行所属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章 领导干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进安全发展战略。

(三)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通过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五)定期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八)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配强监管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九)督促有关部门和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第十二条 市政府的副职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

(四)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改善工作条件,督促履行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六)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承办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除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二)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五)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要将安全生产作为本部门的基本职责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章 责任落实和追究

第十四条 市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每年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五条 市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和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通报。

第十七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行业领域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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