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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令哈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2017-06-05  
 索 引 号  20210128-172155-263  发布机构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公开日期  2017-06-05

德政办〔2017〕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德令哈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

德令哈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禁燃区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西州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青海省办公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结合市情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禁燃区及高污染燃料定义

禁燃区是指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高污染燃料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重柴油等)、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和固硫蜂窝型煤可排放硫含量超过0.3%以上、轻柴油和煤油硫含量超过0.5%以上、人工煤气硫含量超过30mg/m3以上的燃料。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烧的燃料组合类别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料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1中规定限制)。

2.石焦油、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表1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含硫量

灰分

挥发酚

型 煤

0.5%

12.0%

焦 炭

0.5%

10.0%

5.0%

兰 炭

0.5%

10.0%

10.0%

三、禁燃区范围

全市禁燃区范围划分为三个片区,主要为行政新区片区、河西片区、河东片区,具体禁燃区范围如下:

行政新区片区:外环西路以东-都兰西路以南-民乐路以北-环城西路以西红线范围内为禁燃区。

河西片区:新源路以北-昆仑路以东-柴达木西路以南-滨河西路以西红线范围内为禁燃区。

河东片区:滨河东路以东-柴达木东路以北-冷湖路以南-祁连路以西红线范围内为禁燃区。

四、禁燃区相关要求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设施,现有设施应限期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逾期未改造设施的不得继续使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燃煤及煤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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