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令哈市“煤改气、煤改电”整改 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2017-06-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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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办〔2017〕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德令哈市“煤改气、煤改电”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关于德令哈市“煤改气、煤改电”整改工作方案相关要求 为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努力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巩固我市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成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简称“大气十条”)文件精神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88号)的要求,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大气十条”和“德令哈市煤改气实施方案”为要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城区燃煤小锅炉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整治,部门联动、整体推进”的原则,通过采取行政、法律等一系列措施,着力优化全市的能源结构,大力改造、淘汰燃煤锅炉,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确保完成国家、省州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促进全市空气质量好转、人居环境改善。 二、整治目标 德令哈市已于2011年全面开展燃煤锅炉整治工作,随着区域调整和建成区的不断扩大,局部区域仍存在个别燃煤锅炉冒黑烟现象,整治工作需进一步强化, 2017年10月1日前,对重点企业10吨以上燃煤锅炉,通过高效脱硫除尘、烟气脱硝、低氮燃烧等技术全面实施提标改造;全面淘汰城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煤锅炉,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现“无煤区”、“无烟区”;对市区范围内所有在用1吨以上燃煤锅炉用于生活采暖、办公采暖、食堂、经营性洗浴,均纳入改造范围;在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内,严禁新建燃煤供热设施,现有燃煤供热锅炉全部限期拆除,改用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外,新建供热设施必须采用清洁能源或电采暖,现有燃煤供热锅炉全部限期拆除,改用清洁能源或电采暖;洗浴业、餐饮业等商业服务功能燃煤锅炉、燃煤锅炉全部限期拆除,实施“煤改气”、“煤改电”。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能源结构,控制煤炭使用 1.推进燃料结构清洁化。大力推行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高污染燃料,努力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推广煤炭洗选加工、煤炭高效清洁燃烧、煤炭气化等煤炭清洁化利用技术,提高煤炭使用效率,禁止燃用高硫、高灰分煤炭。 2.实施煤质管理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特征、能源消费结构、大气污染现状等因素,研究制定和实施本地煤质管理办法方案,加强煤炭市场的管控,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销售。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洁净型煤炭,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3.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在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二)严格环保准入,强化源头管理 严格限制高耗能和高污染燃料锅炉项目建设。禁燃区内禁止新建燃烧高污染燃料项目,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市区内生活源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城郊/乡镇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用非清洁能源的供热锅炉。 (三)推进集中供热,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 1.大力发展集中供暖、工业余热供热、热电供热。对于某些还在燃煤供暖的较小居民区及企业,将其纳入供热管网区域,并制定区域供热规划,合理布局集中热源点和供热管网,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工业园区要规划建设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或以工业余热、热电联产企业为供热热源,现有工业园区应实施工业余热供热、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园区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尚不具备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园区锅炉应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运用新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分步推进园区集中供热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到2020年,工业园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城市建成区应建设集中供热中心,结合大型发电或热电企业,加大供热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进集中供热。 2.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改造工程。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燃煤锅炉,采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或淘汰,鼓励新能源的使用或“煤改电”。对于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或实施提标改造,对于排放设备加大技术改造,使烟尘、二氧化硫浓度明显降低,确保达标排放。 四、职责分工 全市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严格考核。为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建立由市政府牵头负责,市环保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文体广电局、市武装部、市公安消防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正和天然气公司、德令哈供电公司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确保按照市政府的序时进度完成整治任务。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整治目标的监督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推进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规划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改善能源结构,确保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及新型高效、清洁燃料的推广,更新替代高污染、高耗能锅炉。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煤质管理办法,对必须使用的燃煤进行科学有效管理,同时对辖区燃煤堆放场所进行规范、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煤锅炉整治工作补贴政策,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燃煤锅炉整治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市武装部负责协助驻地各军(警)部队燃煤锅炉“煤改气”改造工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划管网线路,提供全市集中供暖服务范围;对锅炉房位置规划进行合理性审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在用燃煤锅炉安全性检查,以及对改造后天然气锅炉安全性检查与评估。联合各部门对拒绝进行“煤改气”燃煤锅炉进行强制拆除。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锅炉使用企业的日常监管。 市文体广电局负责大力宣传城区燃煤锅炉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营造社会理解、支持专项整治的氛围。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新建燃煤承压锅炉准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燃煤承压锅炉不得接受安装告知和办理使用登记;对现有燃煤承压锅炉注册登记、检验、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责令进行整改,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燃煤承压锅炉,不予办理年检。 市公安局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在燃煤锅炉淘汰执法活动中的阻碍执法行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燃煤锅炉的淘汰工作,查处违法使用燃煤锅炉和燃料。 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开展在用燃煤锅炉消防安全检查,以及改造后锅炉消防安全评估。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在日常巡查中加强对冒黑烟的监管,发现冒黑烟现象及时制止,通知市环境保护局监测并做进一步的处理。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摸底调查和联合执法,联合各部门对拒绝进行“煤改气”的燃煤锅炉进行强制拆除。 正和天然气公司负责提供天然气管道辐射范围,对需要进行“煤改气”但未纳入天然气管道服务范围的,延伸服务半径。 德令哈供电公司负责对拒绝进行燃煤锅炉“煤改气”改造的单位或个人,实行拉闸断电,配合开展强制拆除。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4月30日前) 对辖区内在用燃煤锅炉进行再次摸底排查,完善工作台账。向燃煤锅炉业主告知政策要求,编制整改方案。 (二)专项整治阶段(2017年5月1日-2017年8月30) 对需要治理改造或关停的燃煤锅炉用户逐一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指导企业制订整治方案,并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由各部门联合强行拆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30) 按照标准要求对完成治理的锅炉组织进行验收,形成专项整治报告,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配合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是民生工程,是有效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健康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确保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德令哈市城区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环保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结合实际,细化方案, 明确责任,确保综合整治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强化监管,严格准入。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燃煤锅炉加大检查监测频次,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对未经批准已安装使用的燃煤锅炉强制拆除,不再批准禁燃区内燃煤锅炉的建设,新建项目采用集中供热、清洁能源等途径解决供暖供热问题。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燃煤锅炉用户个人利益服从集中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积极支持整治工作,确保顺利开展,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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