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令哈市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2017-07-07 | ||||||||
|
||||||||
|
德政办〔2017〕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德令哈市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八届十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德令哈市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老年人养老服务中心作用,加快贫困老年人脱贫步伐,减轻贫困老年人家庭负担,进一步改善老年人生活状况。根据《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西政办〔2014〕180号)要求,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养老服务扶贫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利用现有养老机构,合理部署、统筹安排,全面启动精准扶贫特困老年人集中托养工作。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困难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坚持自愿,动态管理。充分尊重个人意愿,不搞强制动员,不下硬性指标,既要保证老年人“进得来”,又能够“出得去”,实行动态管理。 (四)量力而行,特困优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特困优先的原则,优先安排急需集中托养的特困对象、扶贫对象。 二、主要措施 (一)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主体为市民政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承接主体。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也可根据实际采取项目委托的方式,由村级组织、老年协会、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等承担。 (三)承接主体的确定。由市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养老服务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或持有国家认可的养老、医疗、护理等方面的资格证书。 三、服务对象 1.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和日间照料服务对象。具有本市户籍60岁以上(含60岁)特殊困难老年人(低保老人、农村五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失独老人)和80周岁(含80岁)以上老年人。 2.政府购买机构养老服务对象。具有本市户籍60岁以上(含60岁)特殊困难老年人(低保老人、农村五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失独老人)和其他老人。 四、服务类型及标准 (一)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养老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送餐、家庭保洁、助浴、助医、精神慰藉和其他代办服务。具体服务要做到饭菜卫生可口,房间、衣被整洁,服务态度好,服务周到、细致,服务对象满意。服务费支付标准参照省财政厅、发改委、民政厅、老龄办《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青财社字〔2014〕1460号)文件,由市民政、财政部门结合当地老年人口数量、服务项目及相关成本合理制定。 (二)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依托市敬老院或市社会福利中心,采取民办公助和公建民营等方式开展集中养老服务。支付标准参照省财政厅、发改委、民政厅、老龄办《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青财社字〔2014〕1460号)和《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办法》执行。 (三)农村牧区日间照料服务。整合现有村级综合活动场所等资源,开展农村日间照料及托养服务。为60岁以上(含60岁)特殊困难老年人和80岁以上老年人日间照料和其他代办服务。服务标准参照省财政厅、发改委、民政厅、老龄办《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青财社字〔2014〕1460号)执行。 (四)开展农牧区困难老人代养服务。对牧区分散居住无法提供机构养老服务的“五保”、“三无”老人和70岁以上空巢、独居老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日托和全托代养服务。服务方式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青民办〔2015〕67号)执行。服务标准参照省财政厅、发改委、民政厅、老龄办《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青财社字〔2014〕1460号)执行。 五、审批流程 1.有居家养老和日间照料服务意愿且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愿或委托社区、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对象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初审合格的要进行必要公示,公示时限、内容、形式、载体由市民政局统一规定。公示后无意见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市民政局审批。 3.市民政局在审批决定前,应当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拟服务对象进行抽查。 4.服务对象确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购买服务对象签订三方协议,确定购买服务关系。申请、审核、审批环节要公开透明、符合规范。 六、经费保障 (一)已运行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行经费继续由原渠道承担。 (二)农村牧区村委会整合村级综合活动场所等资源开展日间照料以及托养服务,所需开办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三)城乡全托养老机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农村牧区村委会兴办的日间照料服务机构,运行经费采取政府补助的办法,由市级财政承担。 1.城乡全托养老机构的运行经费按现行办法执行。 2.城市日间照料中心按供养老年人10人以内,每年补助6万元、10人至20人每年补助8万元、20人以上每年补助10万元的标准补助运行经费。 3.农村日间照料中心按供养老年人10人以内,每年补助5万元、10人至20人每年补助6万元、20人以上每年补助8万元的标准补助运行经费。 市民政局和财政局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每年可适当调整运行经费补助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运行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等职责,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优化资金结构和使用效益。各乡镇、街道主管,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参与指导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乡镇街道要立足实际,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政府养老服务扶贫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格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文件档案资料,严格购买程序,明确服务流程及标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实行转账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实行政府绩效考评,考核结果作为支付购买服务资金及重新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三)提高使用效率。要充分利用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和已建成的农牧区幸福院、城乡日间照料中心、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等设施开展养老服务扶贫工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宣传。组织开展优秀购买服务项目和承接主体评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购买服务的积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开展需求调查、计划发布、项目管理、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等工作,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水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