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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令哈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08-03  
 索 引 号  20210128-172212-814  发布机构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公开日期  2017-08-03

德政办〔2017〕1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德令哈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德令哈市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德令哈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德令哈市位于青海省西北部,在地貌单元上分属祁连山地和柴达木盆地,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全市土地资源总面积约为246万公顷,耕地面积与牧草面积约为129万公顷占52.43%;耕地面积占总面积的0.004%;耕地资源短缺,未利用土地约为110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4.71%,其中裸岩石砾地、裸土地沙地在未利用土地中所占比例最大达90.5%;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良好。按照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16〕92号)及州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西政〔2017〕67号)要求,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扎扎实实”重要指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全州“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以保护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保护与建设并重,强化土壤污染源头控制,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对农用地、牧草地、建设用地实施分类、分区、分用途的科学管控与治理,推进荒漠化沙漠化治理、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土壤污染评估和治理工程,全面掌握工矿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大土壤污染监管力度,消除土壤污染隐患,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海西提供安全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牧草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基本得到管控,土壤环境监管能力与水平明显提高。

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趋好,农用地、牧草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2.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区域特点,做好土壤污染综合防控

德令哈市以盐碱化工、建材产业、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特色生物精深加工为主,存在着工业园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滞后,绿洲现代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迅速的实际,强化农牧业和工业空间布局管控,结合城镇化建设,重点抓好农业面源及灌溉水质控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和设施农牧业培育等工程。全面排查整治历史遗留(硫化碱生产)及现有工业企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重点监管纯碱、水泥、金属硅等企业,建设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管控体系,大力促进区域产业原料、产品、废弃物相互利用,推动循环经济试验区发展。

(二)做好土壤调查评估,夯实土壤环境管理基础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以农用地、牧草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制定我市土壤详查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9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2020年底前完成工业园区土壤环境污染现状评估和土壤污染治理工程,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消除污染隐患。查明牧草地土壤污染状况,受污染影响的面积、分布,及其对畜牧产品质量的影响。同时,认真落实国家、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定期评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提出各阶段土壤污染防控对策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点位:德令哈工业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加强土壤环境污染监管信息平台建设。2019年底完成重点监控企业土壤环境污染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开展土壤环境大数据分析,构建大数据应用服务体系,为土壤环境管理综合决策服务,形成大数据支撑下的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的土壤环境管理新模式。加快建设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集成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牧、卫生、林业等部门土壤环境质量、污染源及生态环境状况监测数据,实现土壤环境数据共享。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德令哈工业园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和扶开发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

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大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德令哈环境监测站土壤监测能力建设投入,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仪和覆盖主要污染因子的常规监测设备,2019年底初步建成以德令哈市监测为基础,海西州环境监测站为主力的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加快环境监察部门标准化建设,采取各种方式开展土壤环境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土壤环境执法能力与水平;德令哈工业园区要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储备相应应急物资,组织有关救援处置力量,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德令哈工业园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财政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三)严格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要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2020年底前,以耕地为重点,建立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耕地分类清单,报州政府审定并纳入省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分别采取管控措施。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及时更新信息。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配合单位:德令哈工业园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

切实加大优先保护力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均不得占用,促进农产品的开发。(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四)推行牧草地分区管理,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推行牧草地分区管理。按牧草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将草地分为草原宜牧区、工矿企业扰动区。

草原宜牧区。对环境质量良好的宜牧草地,坚持以草定畜、草畜平衡,严禁超载过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或改变其用途。着力推动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绿色有机畜产品产业,构建高原有机肉食品生产体系。在防治草原鼠虫害中严禁使用毒性强、残留高的生物制剂,规范牲畜“药浴”的安全标准,突出运用生物防治技术,防止草原环境污染。严肃查处乱开滥垦、乱采滥挖等人为破坏草地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配合单位:德令哈市工业园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

局、市财政局

工矿企业扰动区。对受工矿企业生产扰动、土壤受污染或有潜在污染的区域,开展工矿企业污染场地筛查,列出受污染的草地污染区块清单。对已污染可治理恢复的区域,由污染责任主体制定治理恢复方案,列入限期治理任务;对无治理主体的区块,制定恢复治理方案,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纳入省级土壤污染治理项目库,按轻重缓急逐年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治理;对暂不治理恢复的区块,设立标识牌,严格禁牧。

责任单位: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2018年起,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当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落实分用途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

严格用地准入。城镇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按照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要求,将土壤环境质量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土地开发利用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六)着力保护未污染土壤,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加强空间布局管控。要依据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统筹考虑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做好规划区划与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新建工业企业都要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以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化工等污染企业;结合城镇化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及供给侧改革等政策,依法关闭或有序搬迁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要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并按相关选址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

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水利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林业局

加大未利用地环境管理。要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对不符合相应标准的土地暂不开发。依法严查向沙漠、盐碱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有序推动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沙漠化治理工程,推广盐碱地土壤改良技术。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

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对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七)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预防工作

明确监管重点。土壤环境监管主要因子为铬、镉、砷、铅、汞等重金属;石油烃、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及石棉尾矿;重点监管行业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采矿、石油(天然气)开采加工、化工、焦化、大型4S店、大型修理厂;监管重点区域为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工业园区及工业集中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加强工业源日常管理。要实施德令哈工业园区土壤污染专项检查,及时排除污染隐患。开展工矿企业土壤污染源排查,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企业要严格落实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每年按规范要求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加工、化工、焦化、石棉开采、大型4S店、修理厂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经信委备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加大矿产资源开发土壤污染防治。开展全市范围历史遗留尾矿库、废弃矿山状况调查,对存在问题的进行全面整治,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废弃矿山采取边坡整治措施,2020年前完成整治任务。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的尾矿库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进一步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相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

强化生活垃圾和工业废物处理处置。要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协调机制,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以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为重点,全面排查工业企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制定整治方案,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对电子废物、废机油、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

(八)加大农牧业面源控制,切实改善农牧区环境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严格管控化肥农药使用,组织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科学施用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

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加强秸秆还田利用,加大高标准农膜的使用,鼓励企业、农户生产和使用可降解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2019年进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

责任单位: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加强农田水质监测。在巴音河流域开展农田灌溉水质监测,对水质不达标的灌渠查明原因,开展沿线排污口整治,使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发现农用地长期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并限期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大力推行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推进畜禽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培育养殖业和设施农业的循环发展模式。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持续整治农牧区环境。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深化家园美化行动,继续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拉网式全覆盖,完成剩余村庄环境整治。完善村庄保洁制度,健全垃圾处理机制,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探索适宜的农牧区污水治理体制,逐步建成农牧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和生活污水处理体系。完善政府补贴、农户付费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农牧区环境基础设施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九)制定土壤环境保护规划,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重点针对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采矿、石油(天然气)开采加工、化工、焦化、大型4S店、大型修理厂等行业的区域,统一编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2017年底前初步完成州级项目库的建设储备,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完成项目库内所在辖区具体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库实行滚动入库,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和

扶贫开发局

加强治理修复工程监管。健全土壤治理修复工程全过程监管体系,治理修复需事先制定工程实施方案,一般在原址进行并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挖掘、堆存作业造成土壤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路线和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市环境保护局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和

扶贫开发局

落实治理修复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和

扶贫开发局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任务,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强化地方政府对土壤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与于2017年7月中旬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州环境保护局备案。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分类、分区、分用途强化土壤环境管理,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工作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行业监管,统筹做好辖区土壤污染治理和保护,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土地使用者依法承担土壤环境保护的具体责任。重点监管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对造成的土壤污染,要依法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修复责任。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致使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做好指导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农牧部门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以及落实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保护和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草原灭鼠、灭虫等实施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进行指导和服务。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以及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的淘汰,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搬迁改造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林业部门对林地、湿地等土壤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水利、安监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市人民政府与德令哈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责任单位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推行重点企业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2017年下半年市政府要与辖区内的重点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与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

明确考核奖惩措施。对未通过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相关规定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二)加大资金投入,推动土壤修复治理

增加财政资金投入。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提升环境监管能力等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照事权划分,对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

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加大对节能环保技术创新型骨干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固体废弃物处理、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信贷支持力度,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单位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责任单位:银监局、人民银行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工业园区、涉重集中区、重点控制企业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历史遗留废渣处置、受污染耕地、草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带动社会资本积极参年与土壤污染防治。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服务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继续深入开展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加强环境监管,强化社会监督

严格项目环评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排放铅、镉、汞、铬、砷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及石棉尾渣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编制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提出土壤污染防治的措施,并按“三同时”要求严格落实。依法公开环境信息。重点监控企业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和

扶贫开发局

强化环境执法。依托环境网络化监管体系,强化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土壤环境专项执法行动,对发现严重污染土壤、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挂牌督办。要充分发挥环境司法联动机制作用,严厉查处向沙漠、滩涂、戈壁、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公安局、

市林业局

加强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依规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土壤污染防治、土地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培训和咨询,适时邀请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重要专项执法行动和重大土壤污染事件调查,主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微信平台作用,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监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加强宣传教育。把土壤环境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资源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市粮食局

备注: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与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指标最终按环保部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书确定的指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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