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德令哈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 | ||||||||
| 2018-01-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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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办〔20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根据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西政办〔2015〕97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制,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终结,切实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成立德令哈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 主 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信访局长 常设成员:市人大法制民族委员会负责人 市政协办公室负责人 市司法局负责人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根据复查复核的具体信访事项,确定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市复查复核委员会临时成员,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复查复核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信访局局长兼任。 二、工作职责 (一)委员会职责 1.代表市政府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职能,负责全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2.指定信访事项对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代为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3.研究、制订有关复查复核工作规范。 (二)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负责受理属于市政府复查复核范围信访事项的书面申请。对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予受理的申请,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2.负责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或委托信访事项对口的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为复查复核。 3.负责复查复核工作有关通知、意见书的制定与报送。 4.承办委员会召开的相关会议。 5.负责复查复核工作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 三、工作程序 1.委员会办公室接收信访人的复查复核书面申请,并进行登记,审查是否符合程序或是否属于市政府复查复核范围。对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予受理的申请,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2.对受理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委员会办公室向被申请人(原处理或复查机关)下达答辩通知书,并根据申请(信访人)的诉求、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辩和有关调查情况,综合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依据、证据材料,组织成员单位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经委员会会议审核(如有必要,报送市政府相关领导审定,复核意见需报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核认定或终结),制作《德令哈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加盖德令哈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专用章,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 3.对需要委托对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代为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经委员会批准后,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对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下达复查复核工作通知,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报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对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综合申请人(信访人)的诉求、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辩和有关的调查情况,以及双方提供的依据、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经委员会会议审定(如有必要,报送市政府相关领导审定,复核意见需报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核认定或终结),制作《德令哈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加盖德令哈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专用章,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 4.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复核的信访事项,已经青海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核认定或终结的,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上访的,相应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5.委员会办公室将复查复核意见书报送州信访局,并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德令哈市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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