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令哈市农牧民危旧房改造项目垫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2018-07-19 | ||||||||
|
||||||||
|
德政办〔2018〕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德令哈市农牧民危旧房改造项目垫付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3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德令哈市农牧民危旧房改造项目垫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字〔2016〕657号)规定,危旧房改造项目补助资金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因我市贫困户无力垫付危旧房项目改造资金,对我市农牧民危旧房改造工程支持精准扶贫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州精准扶贫工作的总体安排和部署,做好德令哈市农牧民危旧房改造工程支持精准扶贫工作,减轻我市贫困户的经济负担,切实改善贫困农户居住安全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设立危旧房改造项目垫付资金(以下简称垫付资金),垫付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三条科学合理分配垫付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危旧房改造项目垫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危旧房改造项目垫付资金主要保障对象是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五条农牧民危旧房改造项目资金垫付的标准按国家农牧民危旧房改造项目补助标准执行。 第六条农牧民危旧房改造项目资金垫付申请步骤: (一)贫困户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申请。由贫困户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汇总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申请人资格审核工作,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 (二)资格审核。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申请人资格,经审核符合条件后,与申请人签订垫付协议(协议中须注明垫付资金收回日期、方式等内容)。 (三)协议签订。签订协议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汇总并统一申请垫付资金,市财政局负责拨付资金。 第七条申请垫付资金贫困户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需在垫付的前一个月,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下月使用垫付资金申请及有关材料,据实填报农牧民危旧房改造项目垫付资金申请表(表格附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垫付资金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汇总报财政部门拨款;市财政局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拨款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拨款手续。 申请使用垫付资金,应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使用垫付资金申请表; (二)资金垫付协议; (三)拟采取的收回措施。 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垫付资金的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垫付协议,对已完成验收的项目及时反馈至市财政局,并及时收回财政垫付资金。 第九条建立财政扣款机制。为及时、有效地归还垫付资金,市财政局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拖欠的垫付资金采取扣款办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及垫付资金的使用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垫付资金申请表进行审核后,进行相应扣款,所扣款项用于归还设立的垫付资金。 第十条市财政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垫付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周转金只能用于本办法实施后新发生的直接垫付款项。 (一)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垫付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垫付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三)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8月19日起实行,有效期为两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