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令哈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问责工作制度的通知 | ||||||||
| 2018-08-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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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办〔2018〕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德令哈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问责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德令哈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问责工作制度 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确保改革取得良好成效,根据《德令哈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各相关单位在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制定或采取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相违背措施的; (二)未按《德令哈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单位职责履行相关职责的; (三)改革时效内未按时完成或不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本地区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改革中未积极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经上级督办、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二条问责方式: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职、免职等。 (一)情节轻微,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小的,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大的,以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重大的,以降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三条问责认定依据:《德令哈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市改革实施范围和改革目标及分年度实施进度,在完善农田水利设施体系、建立农业水权制度、健全农业用水综合管理体制、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多渠道筹集农业水价改革投入资金等重点任务中又细化了多项改革任务,制作了改革任务分工表,明确了改革相关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问责由市改革领导小组和市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并监督执行。对改革工作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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