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令哈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考核验收制度的通知 | ||||||||
| 2018-08-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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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办〔2018〕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德令哈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考核验收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德令哈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考核验收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21号)、《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516号)、《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令哈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2017〕174号)文件精神,按照文件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第二条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灌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及时进行考核验收。 第三条验收程序 (一)各灌区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申请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进行考核验收; (二)对验收不合格的各灌区,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整改,并再次组织验收,直至考核验收合格; (三)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对本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编写自查报告申请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进行考核验收。 第四条考核验收工作通过现场检查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考核验收内容 (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立情况,是否明确牵头单位和组成部门,是否搭建工作平台; (二)水价调研及供水价格、办法的制定情况,各项工作制度的建立情况; (三)各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工作资料的归档建立情况; (四)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及投入使用等情况; (五)水价改革工作的培训学习、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情况。 第六条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应及时公布考核验收结果。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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