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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令哈市集中供热价格与集中采暖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
2018-09-03  
 索 引 号  20210128-172332-398  发布机构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公开日期  2018-09-03

德政办〔2018〕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德令哈市集中供热价格与集中采暖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

德令哈市集中供热价格与集中采暖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政策,理顺供热价格形成、调整机制,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集中供热价格与集中采暖用气价格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940号)、海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西州集中供热价格与集中采暖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指导意见》(西发改价〔2016〕5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国家政策、集中供热企业和居民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实施对应联动、同向运行,集中供热价格随集中采暖用气销售价格的涨跌做同向调整。

二、集中供热价格联动启动点及联动计算公式

(一)集中供热销售价格联动启动点。以集中供热收费标准调整方案规定的时间起执行的集中供热价格为联动机制启动价格。

(二)联动计算公式:城镇集中供热价格与天然气价格联动的计算公式为:城镇集中供热价格=集中采暖用气销售价格变动金额×每月每平方米用气量。即集中采暖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在原有集中供热价格基础上按照集中采暖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幅度对集中供热价格进行同向顺调。

三、操作程序

(一)集中供热价格调整,由集中供热经营单位提出调整价格申请。集中供热价格下降需调减价格的,按有关规定直接确定。

(二)集中供热其他价格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对集中供热价格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直接作出价格调整,并报州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集中采暖用气销售价格变化需联动调整集中供热价格的,不再举行价格听证会,但可采用座谈会、书面报告等形式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并通报相关情况。因其他价格成本变化需调整集中供暖价格的,应先进行成本核算后,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进行听证。

(四)价格联动决策结果实行公告制度,执行前在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监测分析制度

为保证集中供热上下游价格联动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居民和企业的合法利益,要加强监管、建立集中供热成本监测分析制度,对集中采暖用气销售价格、集中供热企业经营成本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在认真做好成本分析基础工作的同时,及时准确上报有关生产、经营成本的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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