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令哈市河(湖)长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 ||||||||
| 2018-09-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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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办〔2018〕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德令哈市河(湖)长巡查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德令哈市河(湖)长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河(湖)长工作体系,有效落实河(湖)长履职责任,实现对河湖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有效促进河(湖)长主动参与治水。根据《德令哈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河(湖)长,是指市、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级河(湖)长。本制度所指的河湖是指河、湖、库。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巡查,是指各级河(湖)长通过对责任河湖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移交河长办及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四条河(湖)长是责任河湖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河湖保洁员要结合保洁和监管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各级河(湖)长开展巡查,发现河湖水质异常、入河湖排污(水)口排放异常等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各自乡镇(街道)级河(湖)长。 探索设立“民间河(湖)长、牧区河(湖)长、企业河(湖)长”,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到河(湖)长制管理工作中,组织“民间河(湖)长、牧区河(湖)长、企业河(湖)长”开展河湖巡查协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河长办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河(湖)长履职,及时将河湖排污(水)口清单、污染源清单、河湖治理项目等信息予以公开,并统一通报给各级河(湖)长,为其开展巡查工作创造条件,各级河(湖)长应及时、准确掌握上述信息。 第六条乡镇(街道)级以上河长办应当制定河(湖)长培训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提高河(湖)长巡查履职能力。原则上,新任河(湖)长应及时接受培训,各级河(湖)长两年内需轮巡1次。 第七条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河(湖)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突出以河(湖)长日常巡查履职为重点,实现及时、方便、高效巡查。 试行推广使用微信公众平台,公开河(湖)长信息、河湖“一河(湖)一策”治理方案、水质状况等内容。积极引导公众使用微信公众平台参与治水监督。 第八条各级河(湖)长应加大对责任河湖的巡查力度,市级河(湖)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可根据河湖长所管辖河湖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乡镇(街道办)级河(湖)长每月不少于1次(可根据河湖长所管辖河湖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村、社区级河湖长每月不少于1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湖应加密巡查频次。河(湖)长因其它原因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开展巡查,巡查情况及时报告责任河(湖)长。无人区河湖可以不进行巡查,但是需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现代化高科技手段进行巡查,每年至少1次。 各乡镇(街道办)应配备河湖保洁员、巡河员,并组织其相关人员对河湖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办)河(湖)长。 第九条各级河(湖)长巡查原则上应对责任河湖全面或重点河段进行巡查。 第十条河(湖)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湖面、河湖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河床有无明显垃圾淤积; (三)河湖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四)是否有新增入河湖排污口;入河湖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等排污(水)口是否存在异常排放情况;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 (五)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湖的问题; (六)河(湖)长公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七)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八)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湖水质的问题。 第十一条各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级河(湖)长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3日内,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河(湖)长巡河(湖)、库巡查纪实,以纸质或信息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市级河(湖)长巡河(湖)、库巡查纪实册格式文本由市级河长办统一负责制作,并及时提供给市级责任河(湖)长,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级河(湖)长巡河(湖)、库巡查纪实册由各自乡镇(街道办)级河长办负责印制。 河(湖)长巡查日志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移交河长办或有关职能部门情况以及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 第十三条各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级河(湖)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 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级河(湖)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问题书面方式报告市级河长办,由市级河长办报至市级责任河(湖)长,由市级责任河(湖)长安排解决。 村、社区级河(湖)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要通过一定方式立即报告乡镇(街道办)河(湖)长,由乡级河(湖)长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同级河(湖)长提交的有关问题,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答复河(湖)长。 各级河(湖)长要对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解决到位。 第十五条各级河(湖)长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 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处理。 各级河(湖)长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十六条市级河长办应当将河(湖)长巡查工作作为河(湖)长履职考核的主要内容,纳入干部实绩考核。 河(湖)长巡查工作考核,应当结合本年度巡查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重点考核巡查到位情况和问题及时发现、处理、提交、报告、跟踪解决到位情况及巡查日志记录情况。 第十七条各级河(湖)长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问题严重反弹、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或发生重大涉水事件等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权限予以问责: (一)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巡查中对有关问题视而不见的; (三)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未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 (四)巡查日志记录弄虚作假的。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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