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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令哈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2020-0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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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办〔2020〕3号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令哈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 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德令哈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4日 德令哈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青海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关于做好全省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管理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村级光伏电站项目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1.4兆瓦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村级项目”)。我市的2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扶贫电站。 第二条“村级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归2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所有,资产按2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所占指标容量确权给各村村集体(每村0.07兆瓦)。德令哈恒欣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欣扶贫公司”)作为我市“村级项目”的市级项目公司受2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授权委托,负责项目资产和收益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村级项目”的收益对象为2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2020年前,收益对象为2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和纳入光伏扶贫信息系统的贫困户;2020年后,受益贫困村保持不变,受益贫困户可根据实际在20个贫困村内部调整,调整权限在村级。 第四条“村级项目”净收益的60%作为村集体经济使用,主要用于贫困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的维修维护、党员干部教育、劳动技能培训、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及发展村级产业等方面。净收益的40%,主要用于贫困村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形式,扶持贫困人口通过劳动增加收入,实现劳动取酬。 第五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为“村级项目”的收益主体。结合我市20个贫困村实际,对有劳动能力、半劳力和弱劳力贫困户分别设置公益性岗位,综合考虑劳动强度及其家庭人口数量、生活状况给予差异化对待,不搞普惠制和一刀切。工薪标准原则上参照年度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德令哈地区用工月最低工资的80%确定。 第六条 恒欣扶贫公司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并由恒欣扶贫公司划拨至2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结转至扶贫公司专户,并由扶贫公司划拨至2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 第七条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中,用于扶持贫困人口增收部分,严格按照户申请、村级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市级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分配和使用;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使用支出部分,严格落实“一事一议”和公示公告制度,资金使用结果即时在村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同时报市扶贫办备案。 第八条“村级项目”的运营成本和费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从严管控,合理支出。主要运营成本包括设备维护、检修、耗材及组件保养、清洗等运维费用,以及电站设备场用电、技改工程、各项税收、消防、检测检验、大数据维护及土地租赁等相关费用。运营成本列入发电成本核算,从项目收益中支出。恒欣扶贫公司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开支,按1%的标准纳入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成本,由省级项目公司统一提取后分配,恒欣扶贫公司不再提取管理成本。“村级项目”在五年质保期内,由建设企业负责运维,之后村级电站运维仍由省级层面统筹,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招标,优中选优,吸引优质企业参与村级电站运维。各乡镇(街道)、恒欣扶贫公司要设立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专账,确定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市扶贫部门要切实履行光伏扶贫收益管理使用的牵头工作,落实制度措施,强化工作指导。市纪检监察、财政、发改、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切实做好协调服务、跟踪审计、监管指导等工作。加强对光伏扶贫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运行安全,收益用途清楚,资金使用高效。绝对禁止将项目收益用于宗教活动、村办公场所装修和村“两委”工作经费等。对违规操作,截留、挤占、挪用项目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严肃处理。 第十条市扶贫办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对“村级项目”收益分配实行动态监测。各乡镇(街道)应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信息系统管理,供电公司按年度录入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村级项目”所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年度录入贫困村收益分配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行,原《德令哈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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