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督查的通知
2020-05-15  
 索 引 号  20210128-172512-304  发布机构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0-05-15

德政办〔2020〕56号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市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督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防止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政务环境,按照《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99号令)《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9〕45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规范性文件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督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特成立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陶永炯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韩生艳 市司法局河东司法所所长

成 员:熊 瑾 市司法局法治指导监督室科员

李华军 市委政法委办公室科员

吴宛霖 市政府法律顾问

二、督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督查方式

此次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采用制定机关自查和备案机关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制定机关自查为主。制定机关要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备案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备案机关要对市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督查。

(二)时间安排

检查分为部署和自查阶段、备案机关督查阶段。

1.部署和自查阶段(2020年5月11日至5月20日)。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99号令)及机构改革工作后调整职能对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自查工作,并对2014年至今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自查。

2.备案机关督查阶段(2020年5月20日至6月30日)。由市司法局牵头,对各单位、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三、督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督查对象及范围

各单位、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及备案审查情况。

(二)督查内容

1.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2.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依法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定时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向备案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并报送备案;

3.制定机关每年向备案机关报送的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与实际制定情况是否一致;

4.备案机关是否在法定时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5.备案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或不适当问题时做出何种处理决定;

6.备案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不适当问题做出处理决定后,制定机关申请复核或改正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自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确定专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自查工作任务。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单位、各部门要围绕机构改革工作重点,认真做好机构改革后规范性文件自查工作。新组建或者职责调整的政府部门要对本部门负责实施或牵头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自查,需修改或者废止的,及时修改、废止或提出清理建议;无需修改或废止的,继续做好实施衔接,确保依法履职。

(三)及时上报总结。今年即将进行第五次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开展规范性文件自查是为做好全面清理工作的铺垫。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对待自查工作并于5月20日前将规范性文件自查情况工作总结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含电子版),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市司法局法治指导监督室(市司法局311室)。

联系电话:0977-8222657,邮箱:875201995@qq.com

附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主办方: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    技术维护:德令哈人民政府电子政务技术中心
电话:0977-8218876 邮箱:dlhzf@163.com   青ICP备1900002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328020003     青公网安备6328020200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