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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令哈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06-30  
 索 引 号  20210128-172538-464  发布机构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0-06-30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令哈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德令哈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德令哈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2014〕70号)以及青海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民发〔2018〕1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临时救助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

德令哈市范围内开展临时救助工作,适用本细则。

(二)救助类型

临时救助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

1.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出国留学生、非国家统招自费生,以及非公办高收费幼儿园)、医疗(经居民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大的)、住房(指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享受政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危房改造等维持基本住房项目时,扣除政府相关补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过重的)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应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2.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三)救助对象

1.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以下四类:

(1)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第二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病致贫户、就学困难户。

(3)第三类救助对象:指除第一、二类对象外,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符合相关收入和财产标准的德令哈市户籍人口。

(4)第四类救助对象:持有德令哈市《青海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本市的流动人口,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2.以下对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救助标准和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合理划分救助层次,实施分层分类救助。

(一)支出型救助标准

1.我市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测算办法:临时救助额度=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家庭人口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困难延续时限最高不超过12个月。对年内多次发生暂时性困难的家庭,通过增加次数给予救助,但不得超过上限标准(年内累计困难时限或救助额度);

2.全面落实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乡镇(街道)审批权限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5000元;脱贫攻坚时期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批权限由原来的2000元-10000元调整为5001元至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

(二)急难型救助标准

1.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城市低保年标准的5倍;其他困难对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2.对因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出国留学生、非国家统招自费生,以及非公办高收费幼儿园)、医疗(经居民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大的)、住房(指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享受政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危房改造等维持基本住房项目时,扣除政府相关补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过重的)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年度内自负费用在3至5万元之间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在10万元至15万元之间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在15万元以上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城市低保年标准的5倍。其他困难对象年度内自负费用在3至5万元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5至10万元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10至15万元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在15万元以上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临时救助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个人也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分别提供特困人员证明、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困难对象提供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证明;(3)全体申请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除外)签名的授权声明和诚信承诺书;(4)相关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火灾等突发性事故证明;(5)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赔偿处理结果以及各种保险、理赔、受助等情况的证明材料;(6)医疗机构出具的各种费用结算单据原件及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医疗救助证明或报销结算单据原件,原件已用于各类机构实施社会救助的,须由实施救助的部门出具证明;(7)与临时救助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采用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的,审核期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述办理期限限制。

第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的,申请家庭年收入减去家庭因困年度支出后,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且家庭货币财产状况须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财产标准。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居)政务公开栏内公示7天,并将公示现场照片等记录在档。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4.审批。市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5000元及以下的小额救助,市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致困原因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致困情况的调查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紧急程序

1.适用情形: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启动紧急程序。

2.符合紧急程序情形的,申请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个人提供的救助线索,均可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的不少于5人评议小组集体评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直接予以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告知市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3.紧急情况解除后,救助对象生活困难仍需临时救助的,按一般程序申请实施,救助金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但应扣减已发的紧急救助资金。

(三)不予临时救助的情形

1.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2.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3.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4.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5.市、乡两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一)“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临时救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政府应对落实临时救助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极端事件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实行行政问责。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窗口,优化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

(二)资金保障机制。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按照属地原则以不少于上一年度户籍人口人均3元的标准列入本市年度财政预算,可根据各地经济生活发展水平适时统一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户籍人口不少于人均2元的标准建立应急救助备用金,保证救急难工作需要。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也可采取现金发放,但应当完善有关手续。

(三)监督检查机制。市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积极主动公开临时救助相关政策,自觉接受审计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要定期不定期对乡镇(街道)组织临时救助审批管理、发放管理进行督查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防范风险。

(四)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制、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救助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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