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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令哈市关于促进“飞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09-24  
 索 引 号  20210128-172609-495  发布机构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0-09-24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德政办(2020)126号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令哈市关于促进“飞地经济”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德令哈市关于促进“飞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

德令哈市关于促进“飞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7〕92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3〕57号)《海西州促进“飞地经济”发展十条政策措施》(西政〔2020〕35号)和全省推进“飞地经济”座谈会精神,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创新跨区域合作模式,充分发挥“飞地经济”在推动实现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攻坚、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聚集约发展、保障要素自由有序流动、完善发展成果分享机制等方面的优势,切实以“飞地经济”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助推德令哈市经济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基本模式

1.设立“飞地产业园”,为“飞地项目”提供承接平台,推进飞地项目向“飞地产业园”集中,以承接省内外产业转移、对口支援合作等项目落地。乡镇(街道办)引进的新项目,原则上都要按产业类别引入“飞地产业园”,充分发挥园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各项政策优势,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利用税收分成、资金奖励及绩效考核等措施,全面激发乡镇(街道办)招商引资工作的动力和活力。

二、合作机制

2.政府引导建立“飞地经济”合作方共同商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利益分配等事项的议事协调机制;支持以资金、技术、成果、品牌、管理、人才等多种形式参与合作;鼓励合作各方合理分担“飞地项目”建设成本。

三、财税分成机制

3.德令哈市“飞地项目”落地建成投产后,按以下规定执行:省内引进项目税收地方留成前五年全部返还“飞出地”,五年后“飞出地”和“飞入地”按5∶5比例分成;省外引进项目前五年“飞出地”和“飞入地”按5∶5比例分成,五年后按4∶6比例分成;东部发达地区引进项目前五年内按4∶6比例分成,五年后按3∶7比例分成;充分发挥“飞地经济”项目引进“经停地”的积极性,“经停地”引进项目税收留成前五年“飞出地”“经停地”“飞入地”按4:2:4比例分成,五年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分成比例。

四、统计数据分享

4.在统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时,“飞地项目”各项指标由德令哈市统计部门按现行统计制度和口径进行统计、核算和发布。在政府内部考核时,“飞地项目”产生的经济指标包括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额、进出口额、外商投资额等经济指标,省外引进项目前五年全部计入海西州;省内州外引进项目前五年全部计入“飞出地”,五年后双方再行协商;州内引进项目按5∶5比例分配。

五、鼓励政策

5.德令哈市“飞地项目”同等享受双方相关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优先推进德令哈工业园发展飞地经济,并为落地的飞地项目提供建成的标准厂房,重点推动德令哈特色优势产业飞入。省内外引进“飞地项目”建设用地100公顷内使用海西州土地指标,并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项目用地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开展出让工作,出让地价根据《规定》第十条确定。

6.由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项目、扶持产业、建立基金等方式支持“飞地经济”。

7.鼓励金融机构投入一定额度的战略性支持资金,促进德令哈市“飞地经济”发展。

8.基础设施建设类中央预算内投资、县域发展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飞地产业园”项目。整合涉农资金,对发展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领农民增收的项目,在建设原料供应基地、加工流通、休闲农业以及电子商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合作各方做好政策衔接和统筹协调,促进德令哈“飞地项目”落地和正常运营。

9.“飞地项目”要与德令哈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和资源禀赋相结合,并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六、具体要求

10.“飞地经济”原则上引入产业项目,工业产业项目投资额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其余产业项目投资额一般应在500万元以上。

11.“飞地项目”必须符合德令哈市区域生态功能定位,严格执行能耗、水耗、物耗、环保等政策,推进节能、节水、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12.“飞地项目”按照权限备案或核准,相关部门协助做好水资源论证、节能评估审查、环评、安全预评价等前期工作。

13.支持合作方通过创新“飞地经济”模式,探索完善异地开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保护区与受益区的利益分配机制。

14.“飞地经济”项目根据性质分别由德令哈工业园、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信部门进行备案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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