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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令哈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2023-12-25  
 索 引 号  dlh1/2024-00003  发布机构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3-12-25

现就《德令哈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根据中央和省州相关文件,结合德令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起草过程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青海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海西州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等文件,研究起草了《德令哈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9月25日书面征求了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均为无意见。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德令哈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告知承诺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五)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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