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内容
第七条 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
(一)康复训练。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含多重残疾)和发育障碍、发育迟缓、智力低下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
(二)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少年适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少年适配助听器或人工耳蜗产品,为有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适配辅助器具。
(三)手术。为有手术适应症的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人工耳蜗手术,并提供人工耳蜗术后基本康复训练;为肢体残疾儿童少年实施矫治手术,提供术后基本康复训练和适配矫形器;为视力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斜视矫治、白内障等手术。
每名残疾儿童少年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同一类型救助,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少年按有关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0-6岁残疾儿童救助标准: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最高补助0.5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最高补助6.6万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平均每人最高补助2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最高补助2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助听器适配每人最高补助1万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助视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例最高补助0.1万元,假肢、矫形器适配每例最高补助0.5万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
7-17岁持证残疾救助标准:视力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每人每年最高补助0.2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少年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最高补助6.6万元。肢体残疾儿童少年矫治手术每人最高补助0.8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少年、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最高补助0.8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少年助听器适配每人最高补助0.8万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助视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例最高补助0.08万元,假肢、矫形器适配每例最高补助0.4万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
第五章 救助流程
第九条 申请。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持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外籍人提供)、残疾人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原件,向市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按照“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的方式,保证受助对象在定点康复机构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康复训练。
第十条 审核。由市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对残疾儿童少年的救助申请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予以审核;有居住证,无德令哈市户籍的救助申请,市残联要积极配合救助对象完成信息对比和审核;其他家庭残疾儿童少年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各乡镇街道给予审核。由市残联负责对上述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有关信息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救助。经市残联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在《青海省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定点机构目录》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确需跨地区康复的,由监护人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赴外地接受康复治疗。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建立康复档案,制订康复训练计划,实施康复训练,定期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并对监护人进行培训。残疾儿童少年中途自行放弃康复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市残联备案,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市残联审核后,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结算,剩余部分和未参保残疾儿童少年发生的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经市残联审核后同意跨地区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在基本医疗报销的基础上,根据康复机构对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评定的需求,补足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所需资金,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应救尽救。
第十三条 信息录入。市残联负责将已完成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少年基本信息,录入中国残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其他。对当地不能满足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政府向社会购买康复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资金保障。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对中央、省、州财政补助不足部分,给予适当补贴并纳入年度预算,可以根据条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扩大救助范围。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综合监管。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捐助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工作。按国家相关规定,逐步将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针对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的意外伤害等保险产品,采取多种方式稳步推进康复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机构建设。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有效整合现有资源,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残疾儿童少年定点康复机构必须经卫生计生、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开展残疾儿童少年康复业务的相应资质,并具有符合提供相应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服务场所、信息技术等服务保障条件。残联会同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青海省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公开择优选择确定定点康复机构,进行信息公示,并向市财政局和州残联备案。
第十七条 加强人才培养。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市残联制订康复专业人员实名制培训计划,强化康复骨干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机构康复服务保障能力。定点康复机构专业人员要符合岗位资质要求,持证上岗。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培训等纳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加强宣传动员。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
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残联、教育、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扶贫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及时与残联对接残疾儿童少年有关数据信息,完善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机构相关政策,共同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工作,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残疾儿童少年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服务和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研究和制定提标扩面相关政策,牵头协调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把康复服务收费项目纳入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目录,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与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合力推动机构收费管理规范化。
教育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工作,对承担康复任务的学校加强管理,会同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少年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支持保障,逐步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与残联共享特殊教育资源,促进融合发展。
民政部门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少年,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少年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少年身份确认和信息比对工作,组织儿童福利机构配合开展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工作;协调社会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工作;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财政部门将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医保部门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鼓励支持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教育专业人员根据职业属性、岗位职责和职业资格制度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促进专业人员职业发展。
卫生计生部门将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工作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加强对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健全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机构医疗康复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指导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婴幼儿及残疾儿童少年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建立残疾随报制度;及时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转介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确保残疾儿童少年发现一例,救助一例;组织筹建康复医疗联合体,形成医疗机构和康复定点机构双向转诊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相关辅助器具经营活动、康复救助产品生产企业和相关医疗设备和食品药品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及时协调相关消费维权工作。
扶贫部门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协助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救助、信息共享等工作。对建档立卡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给予特别扶持,防止因残返贫。
红十字会积极争取社会爱心人士、爱心团体和公益基金的支持,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和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工作;争取社会捐赠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少年做好康复工作。
残联组织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和督导检查。开展实名制培训,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充实完善康复专业人才库。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建立筛查档案,对残疾儿童少年康复需求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本办法。市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抓好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令哈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