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令哈市村集体经济引导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2019-03-19 | ||||||||
|
||||||||
|
DLHFS01-2019-0002 德政办〔2019〕19号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令哈市村集体经济引导扶持资金 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德令哈市村集体经济引导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德令哈市村集体经济引导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
德令哈市村集体经济引导扶持资金 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重大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村集体经济“破零”工程及全州集体经济“空壳村”清零工程要求,不断夯实我市村集体经济发展基础,规范各级各类引导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引导扶持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集体经济引导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引导扶持资金),是由中央、省州市财政安排的以及各有关帮扶单位资助的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及其他资金构成。 第三条 引导扶持资金使用的总体要求:以全市集体经济“空壳村”清零为目标,以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为引领,以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效为导向,以村集体经济重点项目为平台,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不断探索全市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实现形式,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确保如期完成全市集体经济“空壳村”清零任务。 第四条 引导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引导扶持资金重点用于推动全市村集体经济改革、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经营性项目。 (二)引导放大。充分发挥引导扶持资金的示范、引导、放大和撬动作用,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金的投入。 (三)统筹安排。实行财政统筹安排管理,资金按规定和项目使用。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是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责任主体,要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夯实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政治任务,乡(镇)、街道党(工)委要成立专门班子,负责对村集体经济发展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切实抓好引导扶持资金的落实。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引导扶持资金的实施主体,配合市财政、农牧和扶贫开发部门做好引导扶持资金的分配管理,市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引导扶持资金全程跟踪问效,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引导扶持资金的具体管理,财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财乡管”人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聘请的专职会计,按照资金使用权限分别管理。 第八条 引导扶持资金须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使用,严格实行公示制度。 各行政村要根据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规模、筹资方案、议事程序、决议内容、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全程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辖村资金使用公开公示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各行政村村集体经济“空壳村”清零工程实施方案的审定、批复和监督实施,并结合方案资金预算内容,拨付引导扶持资金。审定、批复实施的方案须报市村集体经济“空壳村”清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审计、农牧和扶贫开发部门备案。 第十条 引导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引导扶持资金用于发展村域内农(牧)业经济、特色经济、物业经济、服务经济以及发展对村集体经济稳定增收有明显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 (二)引导扶持资金所投入的项目,形成的资产,或通过参股等形式对外投资形成的权益,均作为村集体资产(权益)管理。 (三)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扶持资金可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设施农业、商贸流通、旅游商服、中藏药材加工、牲畜育肥、繁育牲畜圈棚建设,农(牧)产品加工、销售等厂房门店建设(购置)及仓储、冷藏、物流等农(牧)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机械设备购置。引导扶持资金可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规模生产经营配套服务的农(牧)业机械、农用运输机械、烘干设备及电子商务等机具购置支出。 (五)生产费用周转。引导扶持资金可用于在发展村集体经济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入股土地流转、有偿服务、劳务结算等费用;购买种子、化肥、农药、薄膜、种畜、仔畜等农(牧)业生产资料所需的周转金支出。 (六)投资入股经营。引导扶持资金可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工商企业、农(牧)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合作经营或投资、参股等支出。 第十一条 引导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不得用于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以外的项目配套;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不得用于修建非经营性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购买非农用运输类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小轿车、越野车、手机等);不得用于与本办法第十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二条 引导扶持资金实施项目选择须因地制宜,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符合村庄建设规划,须有相应的村集体经济实体和经济组织承担,须达到预期投资收益要求;项目实施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按照“四议两公开”要求,经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通过。 第十三条 引导扶持资金投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基础建设项目建设流程、项目预决算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审批服务,加快项目推进。 第十四条 坚持开源节流、费省效宏的资金使用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的,必须严格按照工程项目流程管理,项目完成后,须有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工程预算、用工合同或协议、人工费支付清单、建材采购税务票据、工程决算、财务公开表册及工程自验单等完整的工程建设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项目验收,报市村集体经济“空壳村”清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备案待查。
第四章 资金变股金
第十五条 引导扶持资金在符合政策要求、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量化折算为村集体和全体村民所持有的股金,入股经营主体。 第十六条 引导扶持资金变股金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操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规范开展资金变股金,做到合法、合规、合理。坚持先易后难、审慎推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强化政策扶持和路径引导,通过市场化手段将资金入股到经营主体。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可控,引导鼓励村民积极参股,须按照不低于引导扶持资金总额的20%的比例,吸收村民自筹资金参股。入股收益归村集体、入股村民和全体村民所有,使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长期、稳定获取收益。 第十七条 引导扶持资金变股金的入股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全体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第十八条 引导扶持资金变股金的承接主体主要是符合相关产业发展方向,并且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农(牧)业经营主体。承接资金变股金的经营主体,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违法经营活动、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引导扶持资金入股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确定入股资金。对引导扶持资金应按类别、来源、金额、用途、支持对象等进行全面梳理,确定可变为股金的资金来源,建立可变资金明细台账。 (二)选择承接主体。在选择承接主体过程中,对拟合作经营主体的信用记录、资质状况、合法经营、经济效益等情况,应通过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监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证,并确认符合条件后,再按“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为合作对象。 (三)商议股权比例。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积累共有”的原则,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村民与承接主体合理商议村集体股金所占股权比例、收益分配办法等。 (四)制定入股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入股方案,应包括入股资金、合作方式、合作项目、合作主体、合作股份、收益分配以及股权收益内部分配方案等内容。 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股权收益内部分配方案,应合理确定使用方向和股权收益在村集体、全体村民内部分配比例,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机制。 (五)签订合作协议。入股承接主体的合同或协议,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由入股主体与承接主体依法签订入股合同或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做好收益分配。在项目运营产生收益前提下,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入股主体和承接主体按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村集体获得的股权收益,按照股权收益内部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并将集体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村集体留存、参股村民分红和滚动发展。 第二十条 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承接主体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时,村集体有权收回入股资金: (一)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投资进度缓慢,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不能按约定完成预定目标; (三)因经营亏损导致无法确保村集体利益; (四)其他约定需退出的情形。 股金退出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方式或其他协商方式退出。收回的入股资金,按照相关法规、政策管理,由村集体重新选择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为合作对象,按规定的入股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引导扶持资金变股金应当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公开资金变股金的全过程,确保全体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一)投入经营主体后的入股资金(股权),可成立入股资金(股权)管理小组、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监督或管理,以便跟踪掌握承接主体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在保障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具体收益可采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合作双方共同审核商议进行确认。 (二)引导扶持资金变股金应及时公开公示入股资金数额、承接经营主体、股占比及入股收益分配办法、村集体股权收益内部分配方案、村集体股权收益及时兑现等情况,做到全程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引导扶持资金变股金应建立健全资金核算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核算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村民、全体村民折算股金(股权)。同时,自觉接受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四)在保障农(牧)民利益的前提下,应加大对承接经营主体的监管和引导力度,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等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法律顾问机制,聘请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把关,并全程指导村集体及农(牧)民签订合同或协议、入股经营、股权收益等环节。 第二十二条 对引导扶持资金变股金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收益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转经费、公积金、公益金、全体村民分红和村干部补贴等方面。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转经费主要用于补充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下设的专业合作社、协会或专业公司机构运转支出。按照村集体经济当年收益总额的30%—35%的比例分配。 (二)公积金用于补助专业合作社、协会或专业公司运营亏损,扩大再生产和风险防控,特别是对全体村民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按照不低于村集体经济当年收益总额的20%的比例分配。 (三)公益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改善、帮扶困难党员和困难群众等公益事业。按照不低于村集体经济当年收益总额的20%的比例分配。 (四)村集体经济当年收益达到或超过所投入引导扶持资金总额3倍以上的,可以红利的形式向全体村民分配。 (五)村干部补贴用于提高村干部待遇,激励村干部干事创业热情。 第二十四条 补贴对象:村“两委”委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收益10万元以上的,实行村干部补贴,按年度分段提取方式计算,补贴指导标准为: (一)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最高可按25%的比例提取。 (二)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最高可按20%的比例提取。 (三)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最高可按15%的比例提取。 (四)100万元以上的,可按不超过10%的比例提取。 (五)补贴收入计入村干部的总收入,但不充抵村干部已有正常待遇。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发放审批程序。 (一)财务核算、审计。收益分配前,由乡(镇)、街道纪(工)委会同乡(镇)、街道 “村财乡管”人员或委托具备审计资质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村集体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的所得收入进行核算、审计。未经核算、审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入一律不纳入分配,坚决杜绝“账外账”,不允许违规发放补贴。 (二)方案制定。经核算、审计符合分配、发放条件的村,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提出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初步方案,分配方案须在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审议、公开,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三)方案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对工作成绩较差、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的村,村干部补贴不予分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村干部,不得分配村干部补贴。审批后的分配方案由村“两委”及村民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并对分配情况进行张榜公布。结果报市村集体经济“空壳村”清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审计部门备案待查。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七条 引导扶持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做到资金、管理、核算到项目。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周转,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它开支。因客观原因造成已批复的实施项目发生变更的村,项目实施村村“两委”应及时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对项目进行调整变更。经村“两委”班子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变更方案及说明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批复后实施。变更方案及说明要分别在市村集体经济“空壳村”清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审计、农牧和扶贫开发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引导扶持资金监管坚持以下原则: (一)投向精准、效益优先、程序规范、资金安全的原则。 (二)“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 (三)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的原则。 (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督,失职必追究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引导扶持资金审批、拨付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审核填写“财务报账单”,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的村集体经济“空壳村”清零实施方案、“四议”记录、经营协议或投资协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具的收款收据、抵押文书等资料,财务报账单经村民监督委员会、村委会审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审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通过银行转账,将引导扶持资金转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村委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引导扶持资金由村委会管理使用的,不独立设置账簿,村委会依照我市村级财务报账管理程序,在“村财乡管”账户中进行业务处理,按照村级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审批权限执行。 第三十一条 引导扶持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的,必须建立独立账簿(总分类账、明细账、银行帐、现金日记账及固定资产账)。引导扶持资金支出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的村集体经济“清零”实施方案中的项目内容,明确资金用途,制定详尽的资金使用计划,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审核填写财务审批报账单和资金实施预算表,附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和原始凭证(要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手人、理事长及监事长签字),通过银行转账支出。不允许任何人经手现金。具体支出额度及审批程序如下: 1.500元以下(含500元)支出,财务审批报账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审核,监事长审签,理事长审批,须有理事会会议记录可查阅; 2.500元-2000元(含2000元)支出,财务审批报账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审核,监事长审签,理事长审批,附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 3.2000元以上支出,财务审批报账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审核,监事长审签,理事长审批,附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市审计、财政、扶贫、发改、农牧扶贫开发、国土、林业、水利等部门是监管引导扶持资金管理使用的职能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监管部门对引导扶持资金的监管包括以下内容: (一)引导扶持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引导扶持资金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引导扶持资金项目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引导扶持资金项目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政策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一)市农牧扶贫开发、发改、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以下称引导扶持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引导扶持资金的日常监管,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定期对引导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市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认真组织对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资金整合到位、资金投放精准、资金拨付及时、资金使用合法有效。引导扶持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引导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和及时拨付,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及时纠正处理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制度,落实和监督项目资金报账制,对引导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引导扶持资金和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审计及引导扶持资金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通过建立引导扶持资金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及时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要对引导扶持资金检查进行公示,对有关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三十七条 监管部门要广泛收集、听取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效率。 第三十八条 引导扶持资金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引导扶持资金,并对相关人员追责问责: (一)虚报项目和虚列支出的; (二)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在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招标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骗取引导扶持资金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群体信访的; (五)行政村虚假投资或项目资金不到位,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六)项目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七)入股资金或借贷资金不能按时全部收回的。 (八)应实行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而未执行的; (九)伪造、涂改、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十一)未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到位,造成扶贫资金损失或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 (十二)其他违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监管部门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的,在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的集体经济实施项目,从引导扶持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村的村财乡管账户之日起,六个月后项目仍未实施的,将收回引导扶持资金,调整到有能力实施项目的村,扩大其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资金规模,充分发挥扶持资金作用。 第四十一条 市村集体经济“空壳村”清零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并建立报告制度,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测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乡镇、街道年度考核和引导扶持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令哈市村集体经济“空壳村”清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2019年4月19日-2021年4月18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