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德令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公示
2024-09-12  
 索 引 号  dlh1/2024-00296  发布机构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4-09-12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德令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三)办公地址:德令哈市河东街道长江路22号

(四)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五)联系电话:0977-8204917

二、执法权限

(一)负责交通运输方面行政处罚185项、行政强制8项。

(二)水利方面行政处罚19项、行政强制3项。

(三)农业农村方面行政处罚55项、行政强制5项。

(四)文化市场方面行政处罚26项、行政强制1项。

(五)劳动保障方面行政处罚11项。

(六)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处罚91项、行政强制3项。

三、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法规

1.《青海省农村公路条例》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6.《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7.《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8.《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15.《防止拆船污染环境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17.《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18.《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0.《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

2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

2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7.《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2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品种保护条例》

30.《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3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36.《旅行社条例》

37.《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3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40.《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4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4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

4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45.《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6.《城市管理道路条例》

47.《物业管理条例》

48.《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

49.《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60.《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三)规章

1.《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6.《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7.《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9.《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0.《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11.《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12.《青海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1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15.《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16.《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17.《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18.《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19.《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0.《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1.《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2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23.《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6.《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2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30.《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33.《青海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34.《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35.《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36.《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37.《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38.《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39.《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40.《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4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42.《导游管理办法》

4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44.《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45.《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46.《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47.《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48.《劳动市场管理规定》

49.《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50.《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5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5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5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55.《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56.《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57.《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58.《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59.《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四、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两人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三)送达与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社区工作人员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由委托人签收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3)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之内向德令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六、监督举报方式

海西州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协调小组

电话:0977-8906335

邮箱:hxzzfdc@163.com

地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河西街道都兰西路海西州司法局

德令哈市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协调小组

电话:0977-8222657

邮箱:dlhszfdc@163.com

地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河西街道昆仑路32号德令哈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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