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提升执法效率和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德令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办2件行政处罚案件。现公示如下:
德令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度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万元) |
执行情况 |
处罚机关 |
1 |
海西州融媒体中心 |
12632800MB1****** |
师* |
德城执罚决字〔2023〕第001号 |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 工报告合并办理。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 |
壹万零玖佰贰拾元壹角玖分整(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 |
已执行 |
德令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 |
邵** |
63280219******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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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城执罚决字〔2023〕第002号 |
违反了《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
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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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佰元整 |
已执行 |
德令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